事審救星

GVHD / 移植 / PBSC

列出常用藥中與「GVHD / 移植 / PBSC」相關的給付條文段落(逐字)、每段推導的送審應附資料,以及用量試算入口。段落依條文關鍵字比對,請以藥品頁全文為準。

Ruxolitinib9.55JAK 抑制劑 用量試算
1. 治療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 Consen…在藥品頁開啟 ›

1.用於治療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IWG) Consensus Criteria中度風險-2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包括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或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等疾病所造成脾臟腫大(symptomatic splenomegaly)及/或其他相關全身症狀且不適於接受幹細胞移植的病人(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及症狀改善之病歷紀錄,每6個月評估一次。

(2)用藥後第一次評估時,需達到症狀反應(symptom response)或脾臟體積無惡化兩者之一,且同時無AML tran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113/6/1)

Ⅰ.症狀反應:MPN-SAF-TSS分數或MPN-10與治療前基準值相比,需下降超過50%。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治療前基準值之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3)用藥後第二次及其後的評估,必須顯示無疾病惡化(無症狀惡化且脾臟體積無惡化,並同時無AML transformation),方得以繼續使用。分別定義如下:(113/6/1)

Ⅰ.無症狀惡化:未出現新症狀,且MPN-SAF-TSS分數或MPN-10未超過治療前的基準值。

Ⅱ.脾臟體積無惡化:使用電腦斷層評估,脾臟長度未增加超過最佳反應(best response)時之脾臟長度40%以上(或體積增加未達25%以上)。

Ⅲ.AML transformation:骨髓中之芽細胞≥20%或血液中之芽細胞≥20%合併芽細胞數值≥1×109/L。

(4)Jakavi 5mg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Jakavi 15mg或20mg每日限最多使用2粒,且其5mg不得與15mg或20mg併用。

(5)本藥品與fedratinib、momelotinib用於中度風險或高風險之骨髓纖維化治療時,僅得擇一給付。fedratinib、momelotinib治療後如疾病惡化不得換用本藥品。(114/1/1、114/10/1)

送審應檢附資料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骨髓檢查報告由條件推導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小板數(CBC)由條件推導
  • 脾臟大小(影像或理學檢查紀錄)由條件推導
2. 移植物抗宿主疾病,限用Jakavi 5mg,每日最多使用4 粒在藥品頁開啟 ›

2.移植物抗宿主疾病,限用Jakavi 5mg,每日最多使用4 粒。(113/3/1)

(1)用於治療12歲以上之青少年及成人,且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的第2級(含)以上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acute graft-versus-host disease,GvHD)病人。

Ⅰ.首次治療,可免事前審查,以28天為限,但須於病歷記載診斷、嚴重度評估以及先前藥物治療反應評估。若使用後疾病持續進展,即不得再使用。

Ⅱ.續用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限續申請一次並以2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先前治療處方紀錄及療效評估。用藥後,若有疾病持續進展,則應停藥。

Ⅲ.使用總療程以3個月為上限。

Ⅳ.若後續轉變為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chronic GvHD)時,需依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之給付規定申請。

Ⅴ.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ⅰ.≧1mg/kg/day 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 3天後,疾病仍持續進展。

ⅱ.≧1mg/kg/day 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 開始的5天後未見改善。

ⅲ.發生皮質類固醇依賴性:在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期間,無法將methylprednisolone (or equivalent prednisone dose)劑量調降<0.5mg/kg/day維持至少7天。

ⅳ.發生皮質類固醇不耐受性:初始治療後,發生CTCAE G3之嚴重不良反應情形。

(2)用於治療12歲以上之青少年及成人,且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chronic graft-versus-host disease,GvHD)病人。

Ⅰ.限用於發生肺部之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ⅰ.肺功能檢查之FEV1<80%。

ⅱ.檢附CT報告帶有 air trapping, small airway thickening或bronchiectasis 等肺部侵犯的表徵。

Ⅱ.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Ⅲ.第一次療程為3個月,續用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療效評估,每3個月評估一次。用藥後,若有疾病持續進展,則不予同意使用。

Ⅳ.使用總療程以24個月為上限。

Ⅴ.先前曾接受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後反應不佳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ⅰ.每日施用 ≥ 0.5 mg/kg/day prednisone 治療至少7天後,疾病仍持續進展。

ⅱ.每日平均施用 ≥ 0.5 mg/kg/day prednisone (或隔日≥1 mg/kg) ,治療至少1個月後,疾病仍未改善。

ⅲ.發生皮質類固醇依賴性:在逐漸調降皮質類固醇期間,無法將劑量調降至每日0.25 mg/kg 以下維持至少7 天。

ⅳ.發生皮質類固醇不耐受性:初始治療後,發生 CTCAE G3 嚴重不良反應之情形。

送審應檢附資料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療效評估紀錄(與前次比較)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條文明示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由條件推導
Filgrastim / lenograstim4.1.2.1G-CSF 用量試算
1. 限在藥品頁開啟 ›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送審應檢附資料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白血球/分類計數(CBC/DC)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Plerixafor(PBSC mobilization)8.2.11CXCR4 拮抗劑 用量試算
1. 須施行自體移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患,但驅動不佳者在藥品頁開啟 ›

1.限用於須施行自體移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患,但驅動不佳者。為至少使用一療程之G-CSF合併化學治療的幹細胞驅動治療,收集數量每公斤體重CD34+細胞少於2百萬個才可申請使用。

送審應檢附資料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Thymoglobuline8.1.4抗胸腺球蛋白 用量試算

此條文未依適應症分項,請至 藥品頁 閱讀全文。

Cyclosporin8.2.1免疫抑制劑 用量試算
1. 器官移植抗排斥藥物在藥品頁開啟 ›

1.器官移植抗排斥藥物。

送審應檢附資料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Tacrolimus8.2.2免疫抑制劑 用量試算
8.2.2.1 Tacrolimus持續性口服製劑在藥品頁開啟 ›

8.2.2.1.Tacrolimus持續性口服製劑:(98/8/1)

1.成人肝、腎移植之第一線用藥。

2.成人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送審應檢附資料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8.2.2.2 Tacrolimus 注射劑及其他非持續性口服製劑在藥品頁開啟 ›

8.2.2.2.Tacrolimus 注射劑及其他非持續性口服製劑: (88/8/1、93/12/1、102/7/1)

1.肝臟及腎臟移植之第一線用藥或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2.心臟移植之第一線、第二線用藥。

送審應檢附資料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Letermovir10.7.12抗病毒 用量試算
2. 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allogeneic HSCT)的18歲以上且受贈者為CMV…在藥品頁開啟 ›

2. 適用於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allogeneic HSCT)的18歲以上且受贈者為CMV血清抗體陽性之病患,藉以預防巨細胞病毒(CMV)感染及相關疾病。

送審應檢附資料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由條件推導
3. 僅限於第一次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可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 僅限於第一次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可使用。

送審應檢附資料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4. 移植術後至第84天為止在藥品頁開啟 ›

4. 限用於移植術後至第84天為止。

送審應檢附資料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5. 具下列條件之一的CMV 感染之高風險病患方得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5. 具下列條件之一的CMV 感染之高風險病患方得使用:

(1)親屬間捐贈:其HLA-A/B/C/DR 具有2個或以上之位點不相符者。

(2)非親屬間捐贈:其HLA-A/B/C/DR 具有1個或以上之位點不相符者。

(3)接受臍帶血移植者。

送審應檢附資料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