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
列出常用藥中與「MM」相關的給付條文段落(逐字)、每段推導的送審應附資料,以及用量試算入口。段落依條文關鍵字比對,請以藥品頁全文為準。
1. 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在藥品頁開啟 ›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13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申請每次以13次輸注為限。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在藥品頁開啟 ›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四線療法(包括一種蛋白酶體抑制劑、一種免疫調節劑和一種抗CD38單株抗體)並在最近治療後顯示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首次申請為30mg/3ml規格2次輸注與153mg/1.7ml規格11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1)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 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 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153mg/1.7ml規格13次輸注為限。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在藥品頁開啟 ›
1.合併其他癌症治療藥品使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99/3/1、100/10/1、101/6/1、109/4/1、109/6/1、111/1/1、112/4/1)
(1) 每人終生以16個療程為上限。(99/9/1、109/4/1、109/6/1、111/1/1、112/4/1)
(2)需經事前申請後使用,每次申請4個療程。(101/6/1)
(3) 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4)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藥物使用後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 (即表示為response或stable status),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之比率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1/6/1、109/4/1)
(5)若病患於前線療程符合前項規定(4)之療效而醫師決定可暫時停藥,則後續療程可保留,於疾病復發時,再行申請使用。(101/6/1、109/4/1)
(6) 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血清游離輕鏈(FLC)由條件推導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曾接受含bortezomib及lenali…在藥品頁開啟 ›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曾接受含bortezomib及lenalidomide兩種治療後無法耐受或惡化之病患,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及足夠腎功能(CrCl ≥50 ml/minute)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患者。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2. 與isatuxima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含bo…在藥品頁開啟 ›
2.與isatuxima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 (ECOG < 2) 者。(113/4/1)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2/1、112/4/1)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 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3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10個療程為上限。 (109/2/1、112/4/1)
4. 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 或daratumumab併用。(109/2/1、112/4/1、113/4/1)
5. 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10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1. 與len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在藥品頁開啟 ›
1.與len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體能不適合(unfit)化療標靶注射治療者。
(2) 曾接受bortezomib治療失敗,但有嚴重心血管共病無法接受carfizomib 治療之病患。(109/3/1、112/4/1)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9/3/1、112/4/1)
(1) 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09/3/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 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 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 後續每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4週)為限,續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3/1、112/4/1)
(3) 每人終生以12個療程為上限。(109/3/1、112/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此條文未依適應症分項,請至 藥品頁 閱讀全文。
1. 多發性骨髓瘤在藥品頁開啟 ›
1.多發性骨髓瘤:
(1)先前尚未接受過任何治療且不適用造血幹細胞移植的多發性骨髓瘤患者可使用lenalidomide併用dexamethasone作為第一線治療。開始治療時病患須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9/2/1、109/8/1、112/4/1)
Ⅰ.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112/4/1)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ⅱ.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或2.75 mmol/L)。
ⅲ.貧血(Hemoglobin<10 gm/dL 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ⅳ.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ⅴ.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ⅵ.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Ⅲ.每4個療程重新申請時,須重新評估是否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若經重新評估為已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者,即須停止Rd之治療。(112/4/1)
(2)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且需同時符合下列I與Ⅱ的條件:(101/12/1、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ⅲ.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ⅳ.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ⅴ.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ⅵ.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ⅲ.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ⅳ.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ⅴ.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ⅵ.出現其他 end-organ dysfunctions。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每4個療程須再次申請。
Ⅰ.每天限給付1粒。
Ⅱ.使用4個療程後,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4)每人終生至多給付24個療程為限(每療程為4週)。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終生至多給付36個療程為限。(106/10/1、109/2/1、109/8/1、112/4/1、115/3/1、115/4/1)
(5)115年2月28日以前已核定使用Leavdo或Lelimide,及115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使用Revlimid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即終生36個療程)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5/3/1、115/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血清游離輕鏈(FLC)由條件推導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核准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先前接受過含len…在藥品頁開啟 ›
1.與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核准用於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先前接受過含lenalidomide和bortezomib在內的至少兩種療法,且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2. 與elotuzumab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在藥品頁開啟 ›
2.限與elotuzumab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113/9/1)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7/1/1、112/4/1)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112/4/1)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107/1/1、112/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條文明示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在藥品頁開啟 ›
1.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114/9/1)
(1)限與bortezomib、th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
(2)開始治療時病人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3)首次申請為12次輸注,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院申請,並由完成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4)再次申請為4次輸注,應檢附移植相關資料,且第一線治療總共以16次輸注為上限。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由條件推導
- ☐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條文明示
- ☐血清游離輕鏈(FLC)由條件推導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2. 與bortezomib/dexamethasone或lenalidomide/dex…在藥品頁開啟 ›
2.限與bortezomib/dexamethasone或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者,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109/4/1、112/4/1、114/9/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109/4/1、112/4/1、114/9/1)
I.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I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vi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i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x.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x.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4/1、112/4/1)
3.除lenalidomide、thalidomide或borte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4/1、112/4/1、114/9/1)
4.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第一線治療以總共16輸注為上限,第二線以上治療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接受第一線治療以後,不再給付第二線以上治療)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4/9/1)
5.Daratumumab與isatuxi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113/4/1)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1. 與carfilzomi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在藥品頁開啟 ›
1.限與carfilzomib/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或lenalidomide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4/1、114/9/1)
(1)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
Ⅰ.病人先前曾未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Ⅱ.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與pom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在藥品頁開啟 ›
1.與pom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之前曾接受過至少兩種療法(包括len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的多發性骨髓瘤成年病人,且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確認完成前次治療時或結束治療後六十天內發生疾病惡化(disease progression)。
(2)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Ⅰ.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 病人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 (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ⅰ.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ⅱ.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人,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Ⅱ.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ⅰ.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ⅱ.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v.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疾病若發生惡化情形應即停止使用。
(3)每人以10個療程為上限。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條文明示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1. 與bortezomib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2種治療失…在藥品頁開啟 ›
1.與bortezomib及dexamethasone合併使用於先前已接受至少2種治療失敗之多發性骨髓瘤病人,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2)者。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4個療程(每療程為5週)為限,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病患,骨髓漿細胞(plasma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ii.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i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calcium>11.0mg/dL或2.75mmol/L)。
iv.貧血(Hemoglobin下降幅度≧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v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再次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證明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方可繼續使用。續用時的申請每次以4個療程為限。
(3)每人終生以8個療程為上限。
- ☐病理報告(切片)由條件推導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骨髓檢查報告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血清/尿液 M-protein(電泳/免疫固定,前後比較)條文明示
- ☐漿細胞瘤證據(影像+病理)由條件推導
- ☐骨病變影像(全身骨骼 X 光/低劑量 CT/MRI/PET)由條件推導
- ☐血鈣(校正鈣)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