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BCL / LBCL
列出常用藥中與「DLBCL / LBCL」相關的給付條文段落(逐字)、每段推導的送審應附資料,以及用量試算入口。段落依條文關鍵字比對,請以藥品頁全文為準。
4. 以obinutuzumab 1,000mg作為glofitamab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在藥品頁開啟 ›
4.限以obinutuzumab 1,000mg作為glofitamab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之前置治療,需與glofitamab首次治療同時申請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使用。(114/8/1)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1. 與bendamustine和rituximab併用,適用於第三線治療復發型(rela…在藥品頁開啟 ›
1.限與bendamustine和rituximab併用,適用於第三線治療復發型(relapsed)或難治型(refractory)且未曾接受及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年病人,並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
(1)ECOG分數≦2。
(2)未曾接受幹細胞移植且需先經兩位曾接受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並合格之醫師評估為不適合接受移植之病人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Ⅰ.年齡在65歲(含)以上,且使用過的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cisplatin、oxaliplatin、carboplatin)後,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中。
Ⅱ.年齡在65歲以下,符合HCT-CI≧3分,且使用過的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cisplatin、oxaliplatin、carboplatin)後,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中。
Ⅲ.使用過第二線治療含鉑類藥物(cisplatin、oxaliplatin、carboplatin)後,在收集造血幹細胞時,即使使用plerixafor後收集的CD34陽性原始細胞仍未達每公斤體重200萬顆細胞,且以影像學檢查證實疾病惡化中。
(3)一線曾接受經兩次(含)以上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治療4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113/2/1、114/8/1)
(4) 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114/8/1)
I. 治療2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II. 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由條件推導
1. 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DLBCL) …在藥品頁開啟 ›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 具CD20抗原陽性。
(2) 一線曾接受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包含CD20),及含有anthracycline類藥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3) 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Ⅰ.治療二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Ⅱ.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4) ECOG為0或1。
(5) 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1. 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DLBCL) …在藥品頁開啟 ›
1.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兩線全身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DLBCL) 的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
(1)具CD20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包含CD20),及含有anthracycline類藥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3)救援治療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Ⅰ.治療二個療程以上復發或是於治療中發生疾病惡化者。
Ⅱ.經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失敗者。
(4)ECOG為0或1。
(5)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1. 與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在藥品頁開啟 ›
1.限與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併用,適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14/10/1、115/3/1、115/4/1):
(1)具CD19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包含CD20),及含有anthracycline類藥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並於12個月內復發者。
(3)ECOG為0或1。
(4)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2. 治療經二線或二線以上全身治療後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的成…在藥品頁開啟 ›
2.治療經二線或二線以上全身治療後之復發性或難治性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的成人病人。且需符合以下條件:(112/11/1、114/8/1)
(1)經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後疾病復發或惡化(不論其後續治療處於完全緩解、部分緩解或疾病惡化)。
(2)或需經過具有骨髓移植訓練的骨髓移植專科醫師確認無法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者,無法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之定義,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之一:(112/11/1、114/8/1)
Ⅰ.年齡75歲以上。
Ⅱ.年齡70歲以上且HCT-CI分數在1分或以上。
Ⅲ.年齡65歲以上且HCT-CI分數在2分或以上。
Ⅳ.HCT-CI分數在4分或以上。
Ⅴ.經收集自體造血幹細胞2次後仍無法收集超過2*106 CD34+細胞/公斤。
(3)病人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Ⅰ. ECOG<2 (需有3次以上之醫療紀錄)。
Ⅱ Extranodal site ≤ 3 (需有 PET或 CT 的影像報告)。
Ⅲ. 腎功能:腎絲球過濾速率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60 mL/min/1.73 m2或肌酸酐creatinine ≤1.5 x ULN。
Ⅳ. 肝功能: ALT ≤ 5 x ULN且bilirubin <2.5mg;Gilbert-Meulengracht syndrome患者須符合total bilirubin is ≤ 3.0 x ULN 且 direct bilirubin ≤ 1.5 x ULN。
Ⅴ. 心臟功能: 左心室射出率 > 50%且過去一年無任何重大心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中風) 。
Ⅵ. 肺功能:血氧 > 92% on room air (需有兩次以上的醫療紀錄)。
Ⅶ. 淋巴球收集時,患者須符合全血細胞計數標準: ANC≧1000/uL、ALC≧100/uL、Hb≧8.0 g/dL; Plt≧50000/uL。
Ⅷ.於治療前兩年任何無自體免疫疾病。
Ⅸ. 無DLBCL之外的併發惡性腫瘤,但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不在此限(申請時需要充分的傷口癒合);若為子宮頸或乳腺癌原位癌,在申請前至少 3 年經過治愈性治療且無復發證據;原發惡性腫瘤已完全切除且申請時須處於完全緩解5年以上。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肝功能(AST/ALT/bilirubin)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血小板數(CBC)由條件推導
- ☐白血球/分類計數(CBC/DC)由條件推導
- ☐體能狀態(ECOG/KPS)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由條件推導
3. 前述1、2項均須符合下列條件在藥品頁開啟 ›
3.前述1、2項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1)需證實癌細胞仍帶有CD19。
(2)終身限給付1次療程,須於特殊專案審查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輸注。
(3)病人不得有HIV感染,曾經感染但已控制之病人亦不得接受。
(4)病人不得有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or hepatitis C virus 感染(評估和輸注 CAR-T時需為viral load undetectable)。
(5)病人不得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Primary CNS 1ymphoma)。
(6)病人不得有活躍的次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癌侵犯。
(7)追蹤方式:依保險人公布要求之檢驗項目與頻率執行。
(8)應提供本藥品治療申請日2個月內腦部MRI報告,無法進行腦部MRI檢查者,應提供1個月內腦脊髓液檢查報告與CT檢查報告並需照會神經科醫師,證明無淋巴瘤中樞神經侵犯。(114/8/1)
(9)併用藥品規範:不得併用化療藥(淋巴清除化療除外)、免疫抑制劑或標靶藥物。(112/11/1、114/8/1)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免疫表型/免疫組織化學(目標抗原)報告由條件推導
- ☐病毒血清學(HBV/HCV/HIV)由條件推導
2. 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在藥品頁開啟 ›
2.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114/10/1、115/3/1、115/4/1)
(1)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與 tafasitamab合併使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病人須符合tafasitamab之藥品給付規定(114/10/1、115/3/1、115/4/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每人至多給付12個療程。
Ⅱ.每天限給付1粒。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