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治療
列出常用藥中與「支持治療」相關的給付條文段落(逐字)、每段推導的送審應附資料,以及用量試算入口。段落依條文關鍵字比對,請以藥品頁全文為準。
1. 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在藥品頁開啟 ›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2. 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在藥品頁開啟 ›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3. 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條文明示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條文明示
4. 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在藥品頁開啟 ›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1. 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在藥品頁開啟 ›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2. 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在藥品頁開啟 ›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3. 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條文明示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條文明示
4. 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在藥品頁開啟 ›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1. 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在藥品頁開啟 ›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2. 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在藥品頁開啟 ›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3. 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條文明示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條文明示
4. 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在藥品頁開啟 ›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1. 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在藥品頁開啟 ›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2. 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在藥品頁開啟 ›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3. 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在藥品頁開啟 ›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紅素(CBC)條文明示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條文明示
1. 限在藥品頁開啟 ›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白血球/分類計數(CBC/DC)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2. 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在藥品頁開啟 ›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 ☐白血球/分類計數(CBC/DC)由條件推導
1. 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再生不良性貧血患者在藥品頁開啟 ›
1.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再生不良性貧血患者。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2. 需長期輸血治療且已併有鐵質沉積之患者,則在患者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2…在藥品頁開啟 ›
2.需長期輸血治療且已併有鐵質沉積之患者,則在患者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2000ug/L時使用。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3. 中型(非輸血依賴)海洋性貧血患者在藥品頁開啟 ›
3.中型(非輸血依賴)海洋性貧血患者:(104/12/1)
(1)使用條件:病患已開始長期接受輸血治療(即一年輸血兩次以上或四個單位以上者),且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800μg/L(至少二次檢查確認,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3個月,並排除感染及發炎等狀況)或肝臟鐵質(Liver iron content)> 7mg/g dry weight者。
(2)當肝臟鐵質< 3mg/g dry weight,或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300μg/L時即停藥。
- ☐血紅素(CBC)由條件推導
- ☐鐵蛋白/鐵質評估由條件推導
- ☐輸血紀錄由條件推導
1. 靜脈注射劑在藥品頁開啟 ›
1.靜脈注射劑:
(1)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經傳統治療效果不佳,若其血小板<80,000/cumm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108/6/1)
Ⅰ.有嚴重出血。
Ⅱ.需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3)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且於懷孕或分娩期間,或急性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 18歲以下兒童。(107/4/1、108/6/1、111/2/1)
(4)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5)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
Ⅰ.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或具有小兒心臟醫師證書之小兒科醫師,並有小兒心臟超音波儀器之醫院實施。(108/10/1)
Ⅱ.需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6)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7)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102/7/23、105/8/1)
(8)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症候群):(107/12/1、111/2/1)
Ⅰ.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Ⅱ.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i.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ii.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或5天給予。
Ⅲ.使用於18歲以上病人(111/2/1)
i. 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竭)病人使用。
ii. 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5天給予。
(9)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neuropathy, CIDP):(108/2/1、108/10/1、109/4/1、110/3/1、110/12/1、111/3/1、113/11/1)
Ⅰ.限用於依歐洲神經醫學會聯合會 (European Federation of Neurological Societies; EFNS)之診斷標準確診為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之2歲以上病患,且對於類固醇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類固醇,臨床上仍產生急性惡化時使用。(110/12/1)
Ⅱ.前述類固醇治療無效定義,係指使用口服每日每公斤體重1mg或每日60mg prednisolone兩個月仍未有INCAT (Inflammatory Neuropathy Cause and Treatment) Disability scale 1分(含)以上之進步。
Ⅲ.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Ⅳ.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兩個療程,每年最多四個療程,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前後的INCAT評估結果。
Ⅴ.每月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Ⅵ.如在開始兩個療程後無INCAT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Ⅶ.經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未復發者(INCAT分數進步1分或1分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adjusted INCAT disability score change≧1)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Ⅷ. 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限使用GAMUNEX-C及Kiovig。(110/12/1、111/3/1、114/10/1)
(10)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econdary Immunodeficiency,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113/11/1)
Ⅰ.限用於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病人在合併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SID)的維持性治療使用,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的發生率,且血清IgG濃度<4 g/L,及過去6個月曾發生2次(含)以上嚴重感染。
Ⅱ.療程為每4週注射1次,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公克。
Ⅲ.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3個月為限(限使用3個療程),並需檢附免疫球蛋白(IgG 濃度)檢查報告。
Ⅳ.繼續使用者,需每3個月評估一次血清IgG 濃度(於最後1次注射IVIg的4週後或下次注射前檢測),符合血清IgG濃度<5g/L,且過去3個月曾發生嚴重感染,方可提出申請續用。若續用時血清IgG濃度<5g/L則每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0.2-0.4公克。
Ⅴ.上揭為預防感染或降低感染發生率,限使用於正在接受壓抑B細胞之積極治療方案病人,每個方案以9個月為上限。
(11)多灶性運動神經病變(Multifocal motor neuropathy, MMN)(限使用Privigen、Privigen TW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KIOVIG、GAMUNEX-C)(114/7/1)
Ⅰ.限用於多灶性運動神經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病人:
i.漸進性不對稱的局部肢體無力,至少影響到兩條運動神經支配區域,且缺乏明顯的感覺異常。
ⅱ.影響區域其肌腱反射低下或喪失。
ⅲ.影響之運動神經具備等於或超過50%傳導障礙(≥ 50% conduction block)。
iv.排除上運動神經元徵象(upper motor neuron sign)及侵犯腦神經/延髓症狀(cranial nerves and bulbar involvement)。
v.ONLS (Overall Neuropathy Limitations Scale)≥ 2分。
Ⅱ.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Ⅲ.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2個療程,每年最多4個療程。
Ⅳ.每療程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Ⅴ.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前後的神經傳導及ONLS量表評估結果。
Ⅵ.如在開始2個療程後無ONLS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治療。繼續使用者,需每半年評估一次,若ONLS量表改善或穩定無惡化者,得繼續使用下半年兩個療程。
Ⅶ.經免疫球蛋白治療滿1年而未復發(ONLS進步1分(含)以上)者,應停止治療;若停止治療後惡化(ONLS增加≥ 1分)的患者,可重新申請使用。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指定表單(附表)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條文明示
- ☐血小板數(CBC)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 ☐體重/身高(劑量計算依據)由條件推導
- ☐年齡(出生日期)由條件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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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皮下注射劑:(108/2/1)
原發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
1.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1)兩眼眼球結膜充血。
(2)嘴唇及口腔的變化:嘴唇紅、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3)肢端病變:手(足)水腫或指(趾)尖脫皮。
(4)多形性皮疹。
(5)頸部淋巴腺腫。
2.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
3.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由條件推導
- ☐心臟功能(LVEF/NYHA)由條件推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