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T / 肉瘤
列出常用藥中與「GIST / 肉瘤」相關的給付條文段落(逐字)、每段推導的送審應附資料,以及用量試算入口。段落依條文關鍵字比對,請以藥品頁全文為準。
2. 胃腸道間質瘤(GIST)在藥品頁開啟 ›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105/8/1)
(1)先前曾接受imatinib與sunitinib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胃腸道間質瘤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2. 軟組織肉瘤在藥品頁開啟 ›
2.軟組織肉瘤:(104/4/1、112/10/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其病情若能接受手術治療者,須先經手術治療。
(2)須排除胃腸道基質瘤、脂肪惡性肉瘤、橫紋肌惡性肉瘤、軟骨惡性肉瘤、骨性惡性肉瘤、依文氏(Ewing’s sarcoma)惡性肉瘤、原發性神經外胚層腫瘤(primitive neuroectodermal tumor)或突起性表皮纖維惡性腫瘤(dermatofibrosarcoma protuberance)的患者。(104/4/1、112/10/1)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須檢附影像學報告)
- ☐影像報告(CT/MRI/PET/X 光等)條文明示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白血球/分類計數(CBC/DC)條文明示
3. 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在藥品頁開啟 ›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7. 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在藥品頁開啟 ›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 ☐先前治療紀錄(藥物、療程數、療效/復發證據)由條件推導
- ☐腎功能(creatinine/eGFR)由條件推導
- ☐血小板數(CBC)由條件推導
- ☐基因檢測報告條文明示
1. 治療已接受3種或以上激酶抑制劑(包括imatinib)治療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GIS…在藥品頁開啟 ›
1.適用於治療已接受3種或以上激酶抑制劑(包括imatinib)治療的晚期胃腸道基質瘤(GIST)成人病人。
此段未提及需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