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78

Daratumumab

Darzalex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修訂 4 次,最新 114/9/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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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Daratumumab(如Darzalex靜脈注射劑與皮下注射劑):(109/4/1、112/4/1、113/4/1、114/9/1)

1.治療適合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成人病人:(114/9/1)

(1)限與bortezomib、thalidomide及dexamethasone併用。

(2)開始治療時病人須同時符合下列Ⅰ.與Ⅱ.的條件:

I.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10%,或是經切片確認且有≧1顆的plasmacytoma。

II.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

i.腎功能不全:serum creatinine>2.0mg/dL或estimated GFR (eGFR)<40 ml/min,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i.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iii.貧血(Hemoglobin<10 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iv.影像檢查確認之osteolytic bone lesion(s)。

v.骨髓漿細胞(plasma cells)比例≧60%。

vi.Serum free light-chain ratio≧100。

(3)首次申請為12次輸注,須檢附完整之造血幹細胞移植計畫,並詳細記載確認捐贈者名單及移植前調適治療等資料。需由具訓練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師能力之醫院申請,並由完成血液及骨髓移植訓練之醫師確認移植計畫。

(4)再次申請為4次輸注,應檢附移植相關資料,且第一線治療總共以16次輸注為上限。

2.限與bortezomib/dexamethasone或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併用,治療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含bortezomib 或 lenalidomide 之療法治療失敗的多發性骨髓瘤成人患者,且須具有良好日常體能狀態(ECOG < 2)者,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109/4/1、112/4/1、114/9/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為10次輸注,且需同時符合下列Ⅰ.、Ⅱ.與Ⅲ.的條件:(109/4/1、112/4/1、114/9/1)

I.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daratumumab之治療。(114/9/1)

II.具有下列任一疾病惡化的指標:病患開始治療前須在連續2次評估中均符合同一指標(但若為plamacytoma 體積增加,或是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新plasmacytoma,則僅需1次評估):(112/4/1)

i.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 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1 g/dL;若前一線治療中M component最低值<5 g/dL,血清M蛋白需增加≧0.5g/dL。

ii.Urine M-protein需增加≧0.2 gm/24Hr,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ii.在non-secretary myeloma 病患,骨髓漿細胞 (plasma cells)之比例絕對值增加≧10%,且需較前一線治療中的最低值增加≧25%。

iv.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Plasmacytoma體積增加≧50%。

vi.周邊血液中漿細胞比例≧20%或漿細胞絕對值≧2000 cells/μL。

Ⅲ出現下列任一臨床症狀:(112/4/1)

vii.新產生的bone lesion(s)或plasmacytoma;且須經病理切片證實。

viii.Plasmacytoma 體積增加≧50%。

ix.高血鈣(corrected serum calcium>11.0 mg/dL 或 2.75 mmol/L)。

x.貧血(Hemoglobin 下降幅度≧ 2gm/d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腎功能惡化(eGFR需下降幅度≧25%),且無其他原因可以解釋。

xii.出現其他end-organ dysfunctions。

(2)之後申請則為每次4次輸注,申請時必須確定paraprotein (M-protein)未上升(即表示對藥物有反應或為穩定狀態),或對部分non-secretory type MM病人以骨髓檢查plasma cell為療效依據,方可繼續使用。(109/4/1、112/4/1)

3.除lenalidomide、thalidomide或bortezomib外,本案藥品不得與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proteasome inhibitor)或免疫調節劑(immunomodulatory drugs)併用。(109/4/1、112/4/1、114/9/1)

4.112年3月3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上限(第一線治療以總共16輸注為上限,第二線以上治療以總共22次輸注為上限,接受第一線治療以後,不再給付第二線以上治療)或使用期間發生疾病惡化為止。(112/4/1、114/9/1)

5.Daratumumab與isatuximab二者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藥物耐受不良以外,不可以其他原因申請互換使用。(113/4/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