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51

Regorafenib

Stivarga修訂 7 次,最新 113/6/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9.51.Regorafenib(如Stivarga):(104/9/1、105/8/1、107/12/1、108/6/1、110/5/1、110/6/1、113/6/1)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療法包括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nti-VEGF)等療法;若K-ras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需檢附All-RAS基因突變分析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0/6/1、113/6/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105/8/1)

(1)先前曾接受imatinib與sunitinib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胃腸道間質瘤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3.肝細胞癌(HCC):(108/6/1、110/5/1)

(1)適用於曾接受sorafenib治療失敗後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8週評估一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4)Regorafenib與ramucirumab、nivolumab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110/5/1)

4.本藥品不得與trifluridine/tipiracil併用。(107/12/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