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124

Tafasitam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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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4.Tafasitamab(如Minjuvi):(114/10/1、115/3/1、115/4/1)

1.限與lenalidomide(限使用Leavdo、Lelimide及Revlimid)併用,適用於經一線全身治療含rituximab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14/10/1、115/3/1、115/4/1):

(1)具CD19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rituximab合併化學治療(包含CD20),及含有anthracycline類藥物的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並於12個月內復發者。

(3)ECOG為0或1。

(4)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以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達到CR或PR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化即須停用。

3.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 (12個療程),不得重複申請。

4.執行醫師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相關照護訓練。

5.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