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8.2.4.6.1

Etanercept

如 Enbrel如 Humira如 Stelara如 Cosentyx如 Taltz如 Tremfya如 Lumicef如 Skyrizi如 Cimzia如 Bimzelx修訂 17 次,最新 115/5/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健保署 115/10/30 公告修訂本項給付規定(預計 115/12/1 生效)
公告修訂僵直性脊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乾癬、化膿性汗腺炎及葡萄膜炎之藥品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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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 115/12/1 生效的新條文

健保署 115/10/30 公告(健保審字第1150058095號); 以下內容自公告所附「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自動擷取,僅供提前準備, 正式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整份文件換新後本站會自動改用正式條文。

8.2.4.6.1.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guselkumab(如Tremfya);brodalumab(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certolizumab(如Cimzia)(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12/1):
  1. 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2. 1.給付條件:限符合下列(1)或(2)任一情形使用:
  3. (1)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全身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全身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Ⅰ.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severity index(PASI)≧10(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Ⅱ.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Ⅲ.慢性紅皮症乾癬:範圍≧75%體表面積,病史超過1年,以cyclosporin足量(5mg/kg/d,除非有明顯不良反應)治療6個月以上,停藥未滿3個月即復發到PASI>10或體表面積>30%(需經皮膚科醫師評估),可不經照光治療,只需methotrexate及acitretin治療無效後直接申請。(101/12/1)Ⅳ.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Ⅰ)及第(Ⅱ)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101/5/1)
  4. i.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全身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acitretin、cyclosporin、apremilast、deucravacitinib。(101/12/1、113/3/1、114/6/1)
  5. ii.治療需至少使用3個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acitretin使用。
  6.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7.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cyclosporin為2.5-5mg/kg/d,acitretin為0.3-1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8.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9.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10. (2)用於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限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證登載此適應症之藥品):經確診為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申請有全身型膿疱性乾癬適應症之生物製劑,每次申請以4週為原則,供當次或下次發作使用,之後申請得依前次病情需要(經生物製劑治療後膿疱仍持續超過4週)可申請延長至最長8週用藥。下次申請使用,需相隔至少12週。(110/5/1)Ⅰ.18歲以上且有懷孕可能之患者。Ⅱ.伴有膿疱之紅腫部位侵犯體表面積>10%且伴隨全身性症狀包括發燒及白血球增多症等。
  1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2.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肝腎功能不佳者,必須先經照光及使用apremilast或deucravacitinib無效後,始得申請使用,持續使用時每6個月需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101/12/1、113/3/1、114/6/1)
  13. (2)紅皮症乾癬病患以6個月為限,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101/12/1)
  14. (3)Etanercept初期3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15. (4)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0/7/1)
  16. (5)Ustekinumab:Ⅰ.對於初次使用45mg反應不完全*,得4週後投予90mg,之後則為每12週90mg,且於16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1/5/1、109/9/1、115/12/1)註*:治療後雖然有達成PASI50療效,但仍有PASI>1,體表面積>3,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臉部、指甲、手部)者。Ⅱ.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17. (6)Secukinumab起始於第0,1,2,3,4週投予300mg,接著於第4週開始於每4週投予300mg(體重≤60kg,投予150 mg的劑量),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18. (7)Ixe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60mg,接著於第2,4,6,8,10,12週投予80mg,之後每4週投予8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7/8/1)
  19. (8)Guselk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00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投予10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3/1)
  20. (9)Brodal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210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4/1)
  21. (10)Risan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50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50mg,之後每12週投予15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75療效。(109/12/1)
  22. (11)Certolizumab起始建議劑量為第0週、第2週及第4週各投予400mg,之後每2週200 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須受照光治療及其他全身性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110/7/1)
  23. (12)初次申請後每6個月須再次申請續用,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50方可使用;其中risankizumab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75方可使用續用;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101/12/1、104/4/1、109/12/1)
  24. 3.使用生物製劑時,考慮其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2個月得合併使用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但生物製劑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101/5/1、105/9/1、107/8/1)
  25.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26. (1)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certolizumab除外)(110/7/1)。
  27.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28.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4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29.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30.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前病變(pre-malignancy)的病患。
  31.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32. 5.需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33. (1)不良事件,包括:
  34. i.惡性腫瘤。
  35.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36.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37.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38.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39.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4/4/1、110/5/1)
  40.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或使用Erelzi或Yuflyma治療2年並接續減量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但有連續兩次暫緩用藥後復發病史者(停藥後6個月內PASI>10或50%復發)不在此限。(110/5/1、115/12/1)
  41. (2)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PASI>10),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110/5/1)
  42. 7.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計算方式係以最近一次新療程開始時的PASI嚴重度,減去療程結束時的PASI嚴重度,有50%復發)。(104/4/1、110/5/1)
  43. 8.平行轉換時機:(110/5/1)
  44. (1)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雖PASI<10且有PASI50療效,但治療後仍有PASI>1、體表面積>3%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如頭皮、臉部、手指甲、手部)且明顯影響生活品質者,得於每半年續用申請時,平行轉用另一種生物製劑(用法用量依照仿單),但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2年給付時間合併計算。(110/5/1)
  45. (2)申請此項平行轉換者,申請續用時,有效性比較基準點為此2年療程起始時之嚴重度。
  46. 9.減量條件:(115/12/1)
  47. (1)限使用Erelzi或Yuflyma 2年後病情穩定控制(達PASI50)之病人。惟115年12月1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欲接受減量治療,須於115年12月1日後最近一次申請續用時提出轉用相同成分之Erelzi或Yuflyma,經事前審查核准後接續使用。
  48. (2)如減量期間病人疾病復發(須符合至少50%復發),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計算方式係以最近一次新療程開始時的PASI嚴重度,減去療程結束時的PASI嚴重度,有50%復發)。
  49. (3)申請減量之續用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2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附表二十四之一:(略)◎附表二十四之二:(略)◎附表二十四之三:(略)◎附表二十四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0/5/1、115/12/1)
新收載品項(核價)
  • KC01205271Yuflyma 40 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ADALIMUMAB 100MG/ML 400MCL 台灣賽特 瑞恩有限 公司5,510 點
  • KC01139206Erelzi Solution for Injection ETANERCEPT 50MG/ML 0.5ML 台灣山德 士藥業股 份有限公 司1,867 點
  • KC01139209Erelzi Solution for Injection ETANERCEPT 50MG/ML 1ML 台灣山德 士藥業股 份有限公 司3,525 點
  • KC01035255Remsima Infliximab 100MG 100MG 台灣賽特 瑞恩有限 公司5,71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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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診斷:只顯示該適應症的給付條件與附表對應列(其他段落暫時隱藏;條文文字不變)
廠牌:只看適用於該廠牌的條文(不適用者會變灰)
Enbrel · · 已灰化 12 段不適用條文

8.2.4.6.1. 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risankizumab(如Skyrizi) ;certolizumab (如Cimzia) ;bimekizumab(如Bimzelx)(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109/9/1、109/12/1、110/5/1、110/7/1、113/3/1、114/6/1、115/5/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限符合下列(1)或(2)任一情形使用:

(1)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全身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Ⅰ.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Ⅱ.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Ⅲ.慢性紅皮症乾癬:範圍≧75%體表面積,病史超過1年,以cyclosporin足量(5mg/kg/d,除非有明顯不良反應)治療6個月以上,停藥未滿3個月即復發到PASI>10或體表面積>30%(需經皮膚科醫師評估),可不經照光治療,只需methotrexate及acitretin治療無效後直接申請。(101/12/1)

Ⅳ.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Ⅰ)及第(Ⅱ)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101/5/1)

i.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acitretin、cyclosporin、apremilast、 deucravacitinib。(101/12/1、113/3/1、114/6/1)

ii.治療需至少使用3個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acitretin使用。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 cyclosporin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Ⅴ.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用於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限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許可證登載此適應症之藥品):經確診為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申請有全身型膿疱性乾癬適應症之生物製劑,每次申請以4週為原則,供當次或下次發作使用,之後申請得依前次病情需要(經生物製劑治療後膿疱仍持續超過4週)可申請延長至最長8週用藥。下次申請使用,需相隔至少12週。(110/5/1)

Ⅰ.18歲以上且有懷孕可能之患者。

Ⅱ.伴有膿疱之紅腫部位侵犯體表面積>10%且伴隨系統性症狀包括發燒及白血球增多症等。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肝腎功能不佳者,必須先經照光及使用apremilast或 deucravacitinib無效後,始得申請使用,持續使用時每6個月需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101/12/1、113/3/1、114/6/1)

(2)紅皮症乾癬病患以6個月為限,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101/12/1)

(3)Etanercept初期3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4)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0/7/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Adalimumab」

(5)Ustekinumab:

不適用於 Etanercept:「Ustekinumab」

i.初次及4週後投予45mg,之後則為45mg q12w(對於初次使用45mg反應不完全*,或體重大於100公斤病患,得初次及4週後投予90mg,之後則為90mg q12w),且於16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1/5/1、109/9/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Ustekinumab」

註*:治療後雖然有達成PASI50療效,但仍有PASI>1,體表面積>3,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臉部、指甲、手部)者。

不適用於 Etanercept:「Ustekinumab」

ii.若使用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Ustekinumab」

(6)Secukinumab起始於第0,1,2,3,4週投予300mg,接著於第4週開始於每4週投予300mg (體重≤60kg,投予150 mg的劑量),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不適用於 Etanercept:「Secukinumab」

(7)Ixe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60 mg,接著於第2,4,6,8,10,12週投予80mg,之後每4週投予8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7/8/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Ixekizumab」

(8)Guselk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00 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投予10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3/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Guselkumab」

(9)Brodal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4/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Brodalumab」

(10)Risan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50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50mg,之後每12週投予15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 75療效。(109/12/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Risankizumab」

(11)Certolizumab起始建議劑量為第0 週、第2週及第4週各投予400mg,之後每2週200 mg。於懷孕哺乳期間若已接受其他生物製劑治療者,得改申請certolizumab。若症狀嚴重程度已符合生物製劑申請條件但尚未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者,不須受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才得申請之限制,得於懷孕哺乳期申請certolizumab。 (110/7/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Certolizumab」

(12)Bimekizumab起始於第0,4,8,12,16週投予320mg,之後每8週投予320mg,且於16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 PASI25療效。(115/5/1)

不適用於 Etanercept:「Bimekizumab」

(13)原先使用cyclosporin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14)初次申請後每6個月須再次申請續用,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50方可使用;其中risankizumab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 75方可使用續用;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101/12/1、104/4/1、109/12/1)

3.使用生物製劑時,考慮其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但生物製劑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101/5/1、105/9/1、107/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certolizumab除外) (110/7/1)。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

5.需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懷孕(certolizumab除外,其他暫時停藥即可)。(110/7/1)。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4/4/1、110/5/1)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但有連續兩次暫緩用藥後復發病史者(停藥後6個月內PASI>10或50%復發)不在此限。(110/5/1)

(2)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PASI>10),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110/5/1)

7.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計算方式係以最近一次新療程開始時的PASI嚴重度,減去療程結束時的PASI嚴重度,有50%復發)。(104/4/1、110/5/1)

8.平行轉換時機:(110/5/1)

(1)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雖PASI<10且有PASI 50療效,但治療後仍有PASI>1、體表面積>3% 或是病灶存在外露明顯部位(如頭皮、臉部、手指甲、手部)且明顯影響生活品質者,得於每半年續用申請時,平行轉用另一種生物製劑(用法用量依照仿單),但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2年給付時間合併計算。

(2)申請此項平行轉換者,申請續用時,有效性比較基準點為此2年療程起始時之嚴重度。

◎附表二十四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110/5/1、114/6/1)

◎附表二十四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慢性紅皮症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

◎附表二十四之三: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附表二十四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全身型急性膿疱性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10/5/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10.22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