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8.2.4.7.1

Adalimumab

如 Humira如 Remicade如 Entyvio如 Stelara如 Skyrizi如 Rinvoq修訂 11 次,最新 114/9/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相關附表(可下載):附表二十六之一附表二十六之二
健保署 115/10/30 公告修訂本項給付規定(預計 115/12/1 生效)
公告修訂僵直性脊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乾癬、化膿性汗腺炎及葡萄膜炎之藥品給付規定。
本頁條文為健保署整份文件的現行版本,尚未包含此次修訂;整份文件更新後本站會自動換新。修訂內容請看對照表。

預計 115/12/1 生效的新條文

健保署 115/10/30 公告(健保審字第1150058095號); 以下內容自公告所附「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自動擷取,僅供提前準備, 正式條文以健保署公告為準。整份文件換新後本站會自動改用正式條文。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115/12/1):成人治療部分
  1.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4.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sulfasalazine,mesalamine,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6個月(如申請使用Remsima靜脈注射劑或Yuflyma者,超過3個月即可),仍然無法控制病情(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100/7/1、115/12/1)
  5.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6個月(如申請使用Remsima靜脈注射劑或Yuflyma者,超過3個月即可),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廔管仍無法癒合且CDAI≧100者。(100/7/1、115/12/1)
  6.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治療且CDAI≧100者。
  7.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8. (1)初次申請治療期間及使用劑數上限需符合下表:(106/5/1、106/10/1、109/9/1、112/8/1、113/9/1、114/8/1、114/9/1)藥品成分治療期間(劑數上限)adalimumab 6週(4劑)infliximab 6週(靜脈注射3劑);或2週(靜脈注射2劑)vedolizumab 6週(靜脈注射3劑);或2週(靜脈注射2劑)ustekinumab 8週(靜脈注射1劑)risankizumab 8週(靜脈注射3劑)upadacitinib*12週*註1:upadacitinib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合併使用。*註2:upadacitinib最初12週每日45mg,限用45mg規格量品項。
  9. I.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10. II.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
  11. (2)繼續使用之評估頻率及每次申請使用劑數上限需符合下表,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115/12/1)藥品成分評估頻率(劑數上限)adalimumab每24週(12劑)靜脈注射:每16週(2 1.劑)或每24週(3劑);使用Remsima者,每24infliximab週(3劑)皮下注射:自第6週2.起,每24週(12劑)
  12. 1.靜脈注射:每16週(2劑)或每24週(3劑)vedolizumab皮下注射:自第6週2.起,每24週(12劑)ustekinumab*每24週(2劑或3劑)皮下注射:每16週(2risankizumab劑)或每24週(3劑)upadacitinib每24週*註1: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註2:ustekinumab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
  13. (3)總療程及使用劑數上限需符合下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115/12/1)總療程治療期間(劑數上藥品成分限)54週(28劑);使用adalimumab Yuflyma者,102週(52劑)靜脈注射:46週(8 1.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使用Remsima者,102週(15劑,療infliximab效持續至110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2.射:52週(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靜脈注射:46週(8 1.劑,療效持續至54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vedolizumab 2.射:52週(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44週(5劑)或48週(7ustekinumab劑),療效持續至56週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44週(靜脈注射3劑、皮risankizumab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upadacitinib 60週
  14. I.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
  15. (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
  16. II.115年12月1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欲使用總療程較長之Remsima靜脈注射劑或Yuflyma,須於115年12月1日後最近一次申請續用時提出轉用相同機轉之Remsima靜脈注射劑或Yuflyma,經事前審查核准後接續使用,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總療程。(115/12/1)
  17.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113/7/1)
  18. 5.使用劑量:
  19. (1)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5/1)
  20. (2)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注射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114/9/1)
  21. (3)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12/8/1)
  22.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之後每隔12週或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23. (5)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24. (6)Upadacitinib:最初12週每日45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調整劑量為每日15mg,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25. 6.~7.(略)◎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113/11/1、114/8/1、114/9/1、115/12/1)◎附表二十六之二:(略)
新收載品項(核價)
  • KC01205271Yuflyma 40 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ADALIMUMAB 100MG/ML 400MCL 台灣賽特 瑞恩有限 公司5,510 點
  • KC01035255Remsima Infliximab 100MG 100MG 台灣賽特 瑞恩有限 公司5,713 點

資訊由 AI 整理,臨床使用請核實。資訊有誤?通報

適應症/診斷:只顯示該適應症的給付條件與附表對應列(其他段落暫時隱藏;條文文字不變)
廠牌:只看適用於該廠牌的條文(不適用者會變灰)
Remicade · · 已灰化 5 段不適用條文

8.2.4.7.1. 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ustekinumab(如Stelara)、risankizumab(如Skyrizi)、upadacitinib(如Rinvoq)(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1/1、114/8/1、114/9/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 (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廔管仍無法癒合且CDAI≧100者。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治療且CDAI≧100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靜脈注射以6週(使用3劑為限) ,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或以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為限);ustekin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1劑為限),risankizumab以8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以12週為限(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合併使用)完成誘導治療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109/9/1、112/8/1、113/9/1、114/8/1、114/9/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靜脈注射需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vedolizumab需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需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upadacitinib需每24週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ustekinumab以24週(使用2劑或3劑);risankizumab以每16週(使用皮下注射2劑)或24週(使用皮下注射3劑)為限;upadacitinib以24週為限。(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inflixi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靜脈注射治療46週,使用靜脈注射8劑(療效持續至54週),或vedol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ustekinumab治療44週使用5劑或 48週使用7劑;risankizu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4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upadacitinib治療60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3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9/1、113/11/1、114/8/1、114/9/1)

(4)連續2次於總療程結束後復發(CDAI≥300) 者,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113/7/1)

(5) Upadacitinib:最初12 週每日45mg,限用45mg規格量品項,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調整劑量為每日15mg,可持續治療至60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4/8/1)

不適用於 Infliximab:「Upadacitinib」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可持續治療至54週(總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5/1)

不適用於 Infliximab:「Adalimumab」

(2)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注射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20 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114/9/1)

(3) 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總共使用靜脈輸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或第0、2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第6週開始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之後每隔2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108mg,可持續治療至第52週 (總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112/8/1)

不適用於 Infliximab:「Vedolizumab」

(4)Ustekinumab:原則上,第0週給予靜脈輸注作為緩解之誘導(體重≤55kg使用260 mg;大於55kg至85kg使用390mg;>85kg者使用520mg);之後每隔12週或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或第48週(總共使用5劑或7劑,療效持續至56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9/9/1、113/11/1)

不適用於 Infliximab:「Ustekinumab」

(5)Risankizumab:原則上,第0、4、8週給予靜脈輸注6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36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4週(總共8劑,使用靜脈注射3劑,皮下注射5劑,療效持續至52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13/9/1)

不適用於 Infliximab:「Risankizumab」

註:ustekinumab若使用維持劑量為90mg(含)以上,限使用90mg(1mL)規格量。(109/9/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5/1、106/10/1、108/10/1、109/9/1、112/8/1、113/7/1、113/9/1、113/10/1、113/11/1、114/8/1、114/9/1)

◎附表二十六之二:CDAI(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10.22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