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
Concizumab
適應症/診斷:只顯示該適應症的給付條件與附表對應列(其他段落暫時隱藏;條文文字不變)
4.2.9.Concizumab(如 Alhemo):(115/11/1)
1.限用於大於12(含)歲A型及B型血友病且有抗體病人(經 Bethesda分析法證實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5.0BU)之預防性治療。
2.開始使用concizumab前,rFVIIa治療應停用至少12小時,活化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aPCC)治療應停用至少48小時,才能考慮開始使用。
3.若發生突發性出血時,不須調整劑量。若需要額外的繞徑藥物治療,建議依繞徑藥物核准仿單,使用最低核准劑量及用藥間隔。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以6個月為限,確定維持劑量後,每次申請一年為限。每次給付期滿後,須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關節出血次數、是否有血栓副作用發生等資料。
5.使用concizumab 4週後必須檢附concizumab血漿濃度,>4,000ng/mL 給予0.15mg/kg;若使用0.25mg/kg,必須提出血中濃度<200ng/mL。其他劑量為0.2mg/kg。
6.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至多一個月藥量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七─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Alhemo (concizumab)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
7.不得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emicizumab)及fitusiran併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10.22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