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
fitusiran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4.2.8.fitusiran(如Qfitlia):(115/8/1)
1.用於12歲以上帶有抗體及未帶有抗體的嚴重A型(FVIII小於1%)或B型(FIX小於1%)血友病病人之預防性治療。
2.在病人最初開始使用fitusiran治療的7天內,可以繼續使用原先的凝血因子或繞徑治療藥物預防性治療。在fitusiran開始治療7天後,則需要停用凝血因子或繞徑治療藥物預防性治療。
3.使用fitusiran預防性治療,若發生突破性出血或需要進行手術,需使用的凝血因子或繞徑治療藥物劑量則依fitusiran仿單「突破性出血處置指引」中的建議劑量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以6個月為限,確定維持劑量後,每次申請1年為限。
(2)期滿須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續用。申請續用時,需檢附並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抗凝血酵素(anti-thrombin)濃度檢測報告、血栓事件紀錄及劑量調整等資料。
5.使用fitusiran治療前及治療後需每2個月檢測AT活性,並於給藥劑量調整後重新開始AT活性檢測。
6.排除使用的情形:出現肝功能損害者(Child-Pugh分級A、B或C)。
7.與雙特異性單株抗體藥物(如emicizumab)不得併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