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附表三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全身性狼瘡5-17歲病人使用belimumab生物製劑申請表

附表三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全身性狼瘡5-17歲病人使用belimumab生物製劑申請表

醫院代號醫院名稱申請日期
病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病歷號碼使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藥品代碼用法用量至  年  月  日
□ 限用於曾有anti–ds DNA抗體陽性之報告及低補體(C3或C4) 濃度之報告,且正在接受標準治療至少3個月但仍然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全身性狼瘡5-17歲患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請前3個月同時接受下列三項標準治療之至少兩項,且達到建議劑量: Ⅰ.□類固醇 [nested table] Ⅱ.□Hydroxychloroquine [nested table] Ⅲ. □至少一種(含)免疫抑制劑 [nested table] 2.□ 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定義為經標準治療至少3個月後仍有疾病活動性SELENA SLEDAI積分≥8。 □ 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每治療12 個月後評估SELENA SLEDAI積分:與初次申請之積分比較,減少≥4方得繼續使用。若需繼續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專科醫師證書:專字第       號 醫事機構章戳: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