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附表三十六:全民健康保險狼瘡腎炎使用belimumab生物製劑申請表

附表三十六:全民健康保險狼瘡腎炎使用belimumab生物製劑申請表

醫院代號醫院名稱申請日期
病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身分證號病歷號碼使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藥品代碼用法用量至  年  月  日

□ 用於接受標準治療至少6個月但仍然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第III, IV或V型狼瘡腎炎成人病人,且自體抗體陽性(anti-nuclear antibodies或anti–ds DNAantibodies陽性) 1. □ 標準治療係指同時使用以下藥物: 1. □ Prednisolone≥ 0.5mg/kg/day(或相等強度劑量之類固醇類藥物)且 2. □ 使用足量前導治療(induction phase)免疫抑制劑 [nested table] 2. □ 無法有效控制疾病的定義為經標準治療至少6 個月後仍有以下情形: 1. □ 蛋白尿相較基期下降比例<50%,且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1.0 2. □ 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GFR)下降超過20%以上且伴隨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1.0或是出現尿沉渣。 □ 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每治療12 個月需評估病人在使用期間內是否達充分改善腎臟指標,必須達到以下標準才可以繼續使用: 1. □ uPCR或24小時蛋白尿≤ 0.7gm/天或相較於基期下降一半以上。 2. □ 腎絲球過濾率(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GFR)沒有下降超過 20%以上。 3. □ 沒有末期腎臟病。 4. □ 相較基期,血清肌酸酐沒有增加超過1倍。 5. □ 治療2年後,若腎炎已達完全緩解者(complete renal response, CRR),應停止使用belimumab。CRR指病人uPCR<0.5且eGFR下降與基期相比<10%或持續≥90 ml/min/1.73 m2。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專科醫師證書: 專字第       號 醫事機構章戳: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