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附表二十六之七 全民健康保險小兒潰瘍性結腸炎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申請表

附表二十六之七 全民健康保險小兒潰瘍性結腸炎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申請表

醫院代號醫院名稱申請日期年 月 日
病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分證號病歷號碼使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藥品代碼用法用量至 年 月 日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六歲(含)以上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調節劑充分治療無效,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 無法控制病情(PUCAI分數:_______) 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藥名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 副作用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UCAI≧35分,或合併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孩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二、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PUCAI為50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連續治療5天無效。 符合繼續使用之療效評估: 初次使用者: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 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PUCAI減少20分或PUCAI<10分) 緩解誘導之使用期間: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月 繼續使用者:以申請一次24週(使用3劑)為限。 infliximab治療期滿46週 (使用8劑),再提出續用者,必須距離前次生物製劑治療結束間隔3個月以上,且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規定之標準。 連續2次因療程結束而暫緩用藥疾病復發,且第2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PUCIA < 5分,則應考慮停藥。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