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
| 醫院代號 | 醫院名稱 | 申請日期 | |||||||
| 病人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
| 身分證號 | 病歷號碼 | 使用期間 | 自 年 月 日 | ||||||
| 藥品代碼 | 用法用量 | 至 年 月 日 | |||||||
|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診斷為克隆氏症且領有該症重大傷病卡,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至 ____年____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一、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無法控制病情(CDAI分數:_______) □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藥名__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 副作用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適合手術之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廔管仍無法癒合且CDAI≥100者。 廔管無法癒合(CDAI分數:______),自___年___月起 □三、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治療且CDAI≥100者。 □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_____年_____月與_____年_____月 □符合繼續使用之療效評估: □初次使用者:adalimumab、或infliximab、或vedolizumab或risankizumab治療第三劑後、或infliximab治療第二劑後、或ustekinumab治療第一劑後、或upadacitinib以12週為限(限用於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失敗或無法耐受之中至重度克隆氏症病人,另使用前應排除有血栓風險之病患,且不建議與azathioprine合併使用),達到有效緩解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 □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達到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緩解誘導之使用期間: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 □繼續使用者:adalimumab需每24週(使用12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或24週(使用靜脈注射3劑),或第6週起,每24週(使用皮下注射12劑);vedolizu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ustekinumab需每24週(使用2劑或3劑) ;upadacitinib需每24週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方得提出申請續用。ustekinumab治療達到部分有效緩解者,經消化系專科醫師評估後,得申請繼續使用,以每隔8週給予皮下注射維持劑量90mg。 □adalimumab治療期滿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期滿46週(使用8劑) ;infliximab靜脈注射搭配皮下注射共治療52週,使用靜脈注射2劑,皮下注射24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治療期滿46週(使用8劑);ustekinumab治療期滿44週(使用5劑)或48週使用7劑;upadacitinib治療60週。再提出續用者,必須距離前次生物製劑治療結束間隔3個月以上,且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規定之標準(惟其中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充分治療,連續超過3個月)。 □連續兩次因療程結束暫緩用藥而疾病復發(CDAI≥300),且第二次復發於藥效終止後3個月內發生,則可持續使用,惟需每24週提出續用事前審查。仍維持前一療程有效或部分有效緩解之CDAI分數,才可繼續申請續用。連續2年(4次評估)達到CDAI<150,則應考慮停藥。 | |||||||||
| □符合「須排除或停止生物製劑使用之情形」 | |||||||||
| 是 否 否是 否 | 是否有_____________仿單記載之禁忌情形。 | ||||||||
| 是 否 | 婦女是否正在懷孕或授乳。 | ||||||||
| 是 否 否 | 病患是否有活動性感染症。 | ||||||||
| 是 否 是 否 | 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 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 ||||||||
| 是 否 是 否 | 病患是否具有高度感染機會之情形,其中包括: 1.慢性腿部潰瘍。 2.具有留置導尿管或身上有引流管之情形。 3.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 4.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 ||||||||
| 是 是 否 否 | 病患是否罹患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 | ||||||||
| 是 是 否 否 | 病患是否罹患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 ||||||||
| 是 否 | 使用____________發生懷孕或不良事件(包括:惡性腫瘤、該藥物引起 的嚴重毒性、嚴重的感染性疾病) | ||||||||
| 申請醫師(簽名蓋章): 消化系專科醫師證書: | 醫事機構章戳: | ||||||||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