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3.2.5

Lamotrigine

Lamictal修訂 2 次,最新 111/2/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2.5.Lamotrigine (如Lamictal) (97/10/1、111/2/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18歲以上且為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原則使用(111/2/1):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200mg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