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3

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如Sirdalud tab):(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Antiepileptic drugs

1.3.2.1.Sodium valproate注射劑 (如Depakine Lyophilized Injection)(89/7/1、93/2/1、93/6/1、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phenytoin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phenytoin副作用且無法口服valproic acid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2.Gabapentin (如Neurontin)、vigabatrin (如Sabril)、tiagabine (如Gabitril)、pregabalin(如Lyrica):(89/9/1、89/2/1、93/6/1、96/3/1、97/1/1、97/10/1、101/2/1、102/1/1、104/6/1、104/11/1、107/2/1、107/8/1、110/5/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1.3.2.3.Topiramate(如Topamax 、Trokendi):(90/9/1、92/11/1、93/6/1、94/3/1、94/9/1、95/1/1、99/5/1、99/10/1、107/11/1、110/12/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用於預防偏頭痛之治療:(94/3/1、94/9/1、95/1/1、99/5/1、99/10/1、110/12/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偏頭痛診斷標準並有以下任一狀況之偏頭痛患者,且對現有預防藥物療效不佳或無法忍受副作用或有使用禁忌者使用。

I.即使使用急性藥物,反覆發作偏頭痛已嚴重影響到患者的日常生活。

Ⅱ.特殊病例,如偏癱性偏頭痛、基底性偏頭痛、偏頭痛之前預兆時間過長或是偏頭痛梗塞等。

Ⅲ.偏頭痛發作頻繁,每星期2次(含)以上。

(2)Topiramate每日治療劑量超過100mg時,需於病歷詳細記載使用理

由。

1.3.2.4.Levetiracetam(101/6/1、102/10/1、108/5/1、111/2/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12歲以上病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111/2/1)。

2.緩釋錠劑膠囊劑:(101/6/1、108/5/1)

限使用於16歲以上病患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111/2/1)。

3.口服液劑(如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4.注射劑(如Keppra 濃縮輸注液):(101/3/1、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phenytoin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phenytoin副作用且無法口服levetiracetam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5.Lamotrigine (如Lamictal) (97/10/1、111/2/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18歲以上且為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原則使用(111/2/1):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200mg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1.3.2.6 Carbamazepine(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患IC健保卡是否已註記曾檢測帶有HLA-B 1502基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不得開立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之處方。

(2)醫師欲為病患處方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該藥品有過敏病史,若為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先行作HLA-B 1502基因檢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4個月以上,且確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巴破或皮膚症狀(如分散的斑點或斑丘疹症狀)等類似Steven-Johnson症候群或其他不良反應時,可依病情繼續處方治療,但仍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狀之發生。

3.醫師為病患處方使用carbamazepine成分藥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應依規定詳實申報處方明細。

1.3.2.7.Rufinamide (如Inovelon) (106/5/1、110/5/1)

限用於1歲以上病患之Lennox-Gastaut症候群相關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且使用lamotrigine、topiramate無效或無法耐受副作用者。

1.3.2.8.Zonisamide(如Zonegran) (107/2/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新診斷成人局部癲癇發作之單一藥物治療。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phenytoin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phenytoin副作用且無法口服lacosamide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2.10.Brivaracetam(如 Briviact)(110/1/1、111/3/1、112/3/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Briviact Film-Coated Tablet):(110/1/1、111/3/1)

(1)限用於4歲以上經使用其他抗癲癇藥物後仍然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病人的單一療法或輔助性治療(addon therapy)。

(2)每日限使用2粒。

2.注射劑(如Briviact Solution for Injection):(111/3/1)

限用於16歲以上癲癇症病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1)對phenytoin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phenytoin副作用且無法口服bivaracetam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3.口服液劑(如Briviact Oral Solution):(112/3/1)

限用於無法口服錠劑之4歲以上經使用其他抗癲癇藥物後仍然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病人的單一療法或輔助性治療(addon therapy)。

1.3.2.11.Perampanel(如Fycompa)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Fycompa Film-coated Tablets):(104/6/1、110/5/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2.口服液劑(如Fycompa oral suspension):(110/5/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2)12歲以上成人及青少年患者原發型全身性強直陣攣癲癇發作併有原發性全身發作之輔助治療。

1.3.2.12.Stiripentol(如Diacomit):(113/2/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嬰兒期嚴重肌痙攣性癲癇(SMEI,Dravet syndrome)病人,並且合併服用clobazam及valproate兩種藥物無法充分控制癲癇發作時,併用本藥品作為輔助治療難治的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

2.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含自費使用)1年後,若病人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頻率未比用藥前減少超過50%者,則應停止使用。

註:減少超過50%之定義為「【用藥前3個月之平均每個月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a)-用藥後1年平均每個月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b)】/a」

3.本藥品不能與cannabidiol合併使用。

1.3.2.13.Cannabidiol(如Epidyolex):(113/4/1)

1.病人須符合以下(1)、(2)條件之一:

(1)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年滿2歲之Dravet症候群病人,且符合下列條件:

Ⅰ.限用於至少使用三種以上抗癲癇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Ⅱ.最大建議維持劑量為20mg/kg/day。

Ⅲ.須先經stiripentol治療後仍無法改善癲癇大發作次數或產生藥物不良反應時,方可使用本類藥品。

(2)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年滿1歲之結節性硬化症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I.限用於至少使用三種以上抗癲癇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Ⅱ.最大建議維持劑量為25mg/kg/day。

Ⅲ.須先經癲癇病灶切除術評估或迷走神經刺激術評估,無法以癲癇病灶切除術或迷走神經刺激術治療,或經癲癇病灶切除術或迷走神經刺激術治療無效或復發者,方可使用本類藥品。

2.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含自費使用)1年後,若病人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頻率未比用藥前減少超過50%者,則應停止使用。

註:減少超過50%之定義為「【用藥前3個月之平均每個月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a)-用藥後1年平均每個月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b)】/a」

3.限小兒神經科或神經科醫師使用。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使用。

5.本藥品不能與stiripentol合併使用。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NINCDS-ADRDA或DSM或ICD標準診斷為阿滋海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不建議使用。(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檢驗。

(3)MMSE或CDR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donepezil、rivastigmine及galantamine 口服製劑(90/10/1、92/1/1、95/6/1、100/3/1、102/8/1、106/10/1、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物,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93/4/1、102/8/1、106/10/1)

iii.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8/1/1、99/5/1、102/8/1、106/10/1、108/5/1)

iv.使用rivastigmine貼片劑(如Exelon Patch),每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同成分之口服藥品(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memantine口服製劑(95/6/1、99/10/1、102/8/1、106/10/1、111/3/1、114/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10≦MMSE≦14分或CDR 2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donepezil、 rivastigmine、galantamine其中任一種藥品之患者,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且MMSE或CDR智能測驗達標準(10≦MMSE≦14分或CDR 2級),得換用或併用memantine。(106/10/1、111/3/1、114/10/1)

iii.換用或併用memantine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惟Ebixa Tablets及Evy Tablets等2種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8/1/1、99/5/1、102/8/1、106/10/1、111/3/1)

Ⅲ.重度失智症:(99/10/1、102/8/1、108/5/1、111/3/1、114/10/1)限使用donepezil及memantine口服製劑或是兩者併用(102/8/1、108/5/1、111/3/1、114/10/1)

i.智能測驗結果為MMSE 5-9分且CDR 3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用。

iii. 曾單獨或是併用過memantine、donepezil、rivastigmine、galantamine而不再適用者,不得使用。(111/3/1)

i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智能測驗,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惟Ebixa Tablets 及Evy Tablets等2種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智能測驗,如MMSE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10/1、102/8/1、108/5/1、111/3 /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99/5/1、100/3/1、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rivastigmine口服製劑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MMSE 10~26分或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MMSE或CDR智能測驗,如MMSE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CDR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5/1、102/8/1)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91/11/1、93/2/1、95/9/1、96/9/1、97/7/1、100/6/1、101/6/1、108/10/1、110/11/1、111/3/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在使用levodopa之前或同時,得使用一種dopamine agonist(ropinirole、pramipexole、pergolide、lisuride及rotigotine),或amantadine,或是levodopa併用 COMT抑制劑(entacapone:如Comtan film-coated tab.;opicapone:如Ongentys hard capsules)。(110/11/1)

2. Levodopa+carbidopa+entacapone三合一製劑(如Stalevo):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脫羧基酶抑制劑無法達到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症病人。(95/9/1)

3.緩釋型levodopa + carbidopa (如Numient):(110/11/1)

(1)限使用於病人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波動現象,並使用Levodopa+ carbidopa+entacapone三合一製劑或其他 levodopa製劑合併COMT抑制劑後無效者,或是目前無其他積極治療的病人。

(2)每日至多可使用4粒。

4.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的 "on" state,或出現運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詳細記載理由。

5.Rasagiline:(101/6/1、108/10/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為1 mg。

(2) 與levodopa或是其他抗帕金森藥物併用,rasagiline每日最高劑量為0.5 mg。

6.Pramipexole及ropinirole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缺乏症及多發性神經病變,且不得與dopamine agonist及levodopa併用。(96/9/1、97/7/1)

(1)pramipexole每日最大劑量為0.75mg。(96/9/1)

(2)ropinirole每日最大劑量為4mg。(97/7/1)

7.Rotigotine貼片劑(如Neupro Patch),限用於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限用一片,且不得併用其他dopamine agonist之口服藥品(100/6/1)

8.Safinamide(如Equfina):(111/3/1)

(1)與levodopa併用,用於在使用含有levodopa製劑情況下出現運動功能波動現象之病患。

(2)每日限使用1錠。若每日需使用2錠,應於病歷上詳細記載理由。

1.3.5. Methylphenidate HCl緩釋劑型(如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Methydur Sustained Release Capsules);atomoxetine HCl(如Strattera Hard capsules、Atotine oral Solution)(93/9/1、96/5/1、96/9/1、97/5/1、106/3/1、109/9/1、111/2/1、111/8/1、113/11/1、114/10/1)

1.限6歲以上至18歲以下,依DSM或ICD標準診斷為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患者,並於病歷上詳細記載其症狀、病程及診斷。(96/9/1、106/3/1、111/2/1)

2.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而18歲以上仍需服用者,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史及使用理由。(96/9/1、111/2/1)

3.19歲以上至未滿41歲才第一次診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檢附詳細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限用含atomoxetine HCl成分一般錠劑膠囊劑藥品):(111/8/1、114/10/1)

(1)注意力測驗(Continuous Performance Test ,CPT)或Gordon

Diagnostic System,GDS。

(2)世界衛生組織公告之Adult ADHD Self report Scale, ASRS (傳統中

文版)、Global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Scaling ,GAF。

(3)需由精神科醫師診斷及處方,臨床醫師對個案之診斷及處方有疑慮

時,宜由具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訓練之專科醫師確認診斷。

(4)排除其他疾病因素:

Ⅰ.任何使用之藥品/物質、身體及注意力不全過動症以外之各種精神

病等對注意力及衝動控制功能、症狀之影響作用。

Ⅱ.一年內患有物質使用/物質成癮、嚴重憂鬱症。

Ⅲ.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雙極性疾患(Bipolar

disorder)、人格疾患、失智症及器質性因素

(5)換藥條件:若使用原藥物3個月無效(如ASRS得分大於24或較治療前

增加),得以更換methylphenidate成分藥品之短效劑型。

(6)退場機制:

Ⅰ.19歲以上並已接受治療之病患,超過一年未回診,再開立藥物

前,須重新經事前審查核准。

Ⅱ.換藥後半年應予評估,症狀未改善應予停用;症狀持續穩定逾一

年者,得改為每年評估。

4. Atomoxetine HCl之口服錠劑、或膠囊劑原則上每日限使用1粒,惟每日劑量需超過60mg時,應於病歷中記載理由,則每日至多可使用2粒,每日最大劑量為100mg。(97/5/1、113/11/1)

5. Atomoxetine HCl口服液劑,限用於6歲以上至18歲以下無法口服錠劑之病人,每日劑量需超過60mg時,應於病歷中記載理由,每日最大劑量為100mg。(113/11/1)

6.Methydur原則上每日限使用1粒,惟每日劑量需超過33mg時,應於病歷中記載理由,則每日至多可使用2粒,每日最大劑量為44mg。(109/9/1)

1.3.6.Modafinil(如Provigil)、pitolisant (如Wakix):(96/2/1、109/12/1、110/12/1、112/3/1)

1.3.6.1.Modafinil(如Provigil):(96/2/1、109/12/1、110/12/1、112/3/1)

同時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猝睡症(narcolepsy)患者有日間過度睡眠症狀。(109/12/1)

2.猝睡症之診斷需符合ICSD-3診斷準則(2014國際睡眠障礙分類標準)為Narcolepsy Type 1及Type 2,如下:(109/12/1)

Ⅰ.病人必須出現3個月以上白天不可擋的嗜睡症狀。

Ⅱ.以下兩項至少出現一項以上。

(i)Type I Narcolepsy必須出現猝倒(cataplexy)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出現的平均入睡潛伏期(sleep latency)小於等於8分鐘,且有兩次以上的快速動眼期(SOREMPs);或者前一晚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的快速動眼期潛伏期小於15分鐘,可取代一次白天的快速動眼期(SOREMP)。

Type 2 Narcolepsy則沒有猝倒(cataplexy),但其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準則如前述。

(ii)Type 1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濃度低於110pg/mL或小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是以immunoreactivity 測定)。

Type 2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是大於110 pg/mL或大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亦或是無法檢測Hypocretin-1。亦可參考血液 HLA-DQB1*0602檢驗是否為positive,來協助診斷或分類猝睡症類型。

3.日間過度睡眠持續至少3個月以上,應有客觀評估,如成人的愛普沃斯嗜睡量表ESS (Epworthsleepiness Scale)需高於9分,或兒童青少年日間嗜睡量表PDSS(Pediatric daytime sleepiness Scale)或史丹福嗜睡評量表SSS(Stanfordsleepiness scale)。病患嗜睡症狀及MSLT的結果必須排除其他原因,且需排除阻塞性睡眠呼吸障礙(obstructive sleep apnea)、週期性下肢抽動(Periodic leg movementdisorder)和睡眠相位後移症候群(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等造成日間過度睡眠之可能性。(109/12/1)

4.限有睡眠實驗室之醫院之神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科、耳鼻喉科、兒童神經科及兒童胸腔科專科醫師使用。(110/12/1)

5.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病歷紀錄 2.ICSD II 診斷 3.PSG報告4.MSLT報告5.日間過度睡眠量表,如ESS、PDSS、SSS 等。使用後每3-6個月施測日間過量睡眠症狀量表ESS、或PDSS、SSS,以評估療效。

6.使用期程:第1次申請獲准1年後,需重新進行MSLT檢查以評估客觀療效,並同時檢附過去1年之ESS或PDSS、SSS。連續2年申請,如病人服藥順從性高,且藥效確定,則可每次核准3年。否則仍需每年申請1次,若 ESS 或 MSLT其中之一顯示療效不佳,應即停用。

7.限制每日最大劑量 200-400mg。(109/12/1)

8.Modafinil(如Provigil)與pitolisant(如Wakix)兩者限擇一使用。(112/3/1)

1.3.6.2.Pitolisant (如Wakix):(112/3/1)

1.限18歲以上之成人猝睡症 (narcolepsy)患者。

2.猝睡症之診斷需符合ICSD-3診斷準則(2014國際睡眠障礙分類標準)為Narcolepsy Type 1及Type 2,如下:

Ⅰ.病人必須出現3個月以上白天不可擋的嗜睡症狀。

Ⅱ.以下兩項至少出現一項以上:

(i)Type I Narcolepsy必須出現猝倒(cataplexy)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出現的平均入睡潛伏期(sleep latency)小於等於8分鐘,且有兩次以上的快速動眼期(SOREMPs);或者前一晚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的快速動眼期潛伏期小於15分鐘,可取代一次白天的快速動眼期(SOREMP);Type 2 Narcolepsy則沒有猝倒(cataplexy),但其多頻睡眠檢查 (Polysomnography,PSG)及多次入睡睡眠檢查(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MSLT)準則如前述。

(ii)Type 1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濃度低於110pg/mL或小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是以immunoreactivity 測定);Type 2 Narcolepsy病人腦脊髓液中的Hypocretin-1是大於110 pg/mL或大於1/3正常人的平均濃度,亦或是無法檢測Hypocretin-1。亦可參考血液 HLA-DQB1*0602檢驗是否為positive,來協助診斷或分類猝睡症類型。

3.日間過度睡眠持續至少3個月以上,應有客觀評估,如成人的愛普沃斯嗜睡量表ESS (Epworthsleepiness Scale)需高於9分。病患嗜睡症狀及MSLT的結果必須排除其他原因,且需排除阻塞性睡眠呼吸障礙(obstructive sleep apnea)、週期性下肢抽動(Periodic leg movement disorder)和睡眠相位後移症候群(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等造成日間過度睡眠之可能性。

4.限有睡眠實驗室之醫院之神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使用。

5.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

(1)病歷紀錄。

(2)ICSD II 診斷。

(3)PSG報告。

(4)MSLT報告。

(5)日間過度睡眠量表,如ESS等。使用後每3-6個月施測日間過量睡眠症狀量表ESS,以評估療效。

6.使用期程:第1次申請獲准1年後,需重新進行MSLT檢查以評估客觀療效,並同時檢附過去1年之ESS。連續2年申請,如病人服藥順從性高,且藥效確定,則可每次核准3年。否則仍需每年申請1次,若MSLT其中之一顯示療效不佳,應即停用。

7.限制每日最大劑量36mg,且每日至多使用2粒。

8.Modafinil(如Provigil)與pitolisant(如Wakix)兩者限擇一使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