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附表六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ImmuneGlobulin(IVIG)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附表六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ImmuneGlobulin(IVIG)

治療川崎病(KawasakiDisease)申請表

醫院代號醫院名稱申請日期
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病歷號碼體重
藥品名稱藥品代碼申請數量
使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用法用量

A.臨床症狀

 □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

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肢端病變:急性期手掌足底變紅、腫

       恢復期從指(趾)尖開始脫皮

 □多行性皮疹

 □兩眼眼球結膜充血(bulbarconjunctiva)

 □嘴唇及口腔的變化:紅唇、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頸部淋巴腺腫

B.實驗檢查數值       

 紅血球沉降速率(ESR)      C-反應蛋白        

 血色素(血比容)          血小板          

C.□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有冠狀動脈病變

請注意是否有下列疾病再使用

疾 病 或 症 狀
StreptococcalInf.(如scarletfever)
Viral&rickettsialexanthems
Drugreaction(eg.Stevens-Johnsonsyndrome)
Juvenilerheumatoidarthritis
Staphylococcalscaldedskinsyndrome
Toxicshocksyndrome

附註

川崎病診斷標準請參考IVIG使用規定

IVIG限

1.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使用,或

2. 具有小兒心臟醫師證書之小兒科醫師,

並有小兒心臟超音波儀器之醫院實施。

IVIG限病發十天內使用

申請醫師       醫事機構章戳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