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82

Brigatinib

Alunbrig修訂 4 次,最新 113/6/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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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Brigatinib (如Alunbrig):(109/8/1、111/8/1、112/11/1、113/6/1)

1.適用於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1/8/1、113/6/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ALK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112/11/1)

(2)Brigatinib與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12/11/1)

2.適用於在crizotinib治療中惡化之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180mg。(111/8/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