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2
Brigatinib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9.82.Brigatinib (如Alunbrig):(109/8/1、111/8/1、112/11/1、113/6/1)
1.適用於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1/8/1、113/6/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ALK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112/11/1)
(2)Brigatinib與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12/11/1)
2.適用於在crizotinib治療中惡化之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180mg。(111/8/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