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Lorlatin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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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Lorlatinib (如Lorviqua):(109/6/1、112/11/1、113/4/1、113/6/1)
1.適用於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2/11/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ALK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2)Lorlatinib與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brigatinib用於ALK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2.適用於在ceritinib、alectinib或brigatinib治療中惡化之ALK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109/6/1、112/11/1、113/4/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