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5.6

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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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100/1/1)

5.6.1.抗骨質再吸收劑(anti- resorptive)(101/3/1、101/5/1、102/2/1、102/8/1、103/2/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115/8/1、115/9/1)

1.藥品種類

(1)Bisphosphonates(雙磷酸鹽類):alendronate(如Fosamax)、 zoledronate 5mg (如Aclasta 5mg/100mL solution for infusion)、risedronate(如Reosteo)、ibandronate 3mg/3mL (如Bonviva 3mg/3mL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Selective estrogen receptor modulators (SERM,選擇性雌激素接受體調節劑):raloxifene(如Evista )、bazedoxifene(如Viviant)(102/2/1)

(3)Human monoclonal antibody for RANKL(RANKL單株抗體):denosumab(如Prolia)(101/3/1)

2.使用規定

(1)使用條件

Ⅰ.限用於停經後婦女(alendronate、zoledronate、denosumab及risedronate 35mg亦可使用於男性,risedronate 150mg不可使用於男性)因骨質疏鬆症(須經DXA 檢測BMD之T score≦ -2.5SD)引起脊椎或髖部骨折,或因骨質疏少症(osteopenia)(經DXA檢測BMD之-2.5SD <T score <-1.0SD)引起脊椎或髖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denosumab、alendronate (除COVAXIN、Mosmass、Apo-Alendronate、Binosto及Alendro-Dthen外)除使用於上述條件外,亦可用於前述因骨質疏鬆症引起之遠端橈骨或近端肱骨骨折,或骨質疏少症引起之遠端橈骨、近端肱骨2處或2次(含)以上之骨折。 (101/5/1、102/8/1、103/10/1、104/8/1、106/12/1、114/3/1、115/7/1、115/8/1、115/9/1)

Ⅱ.用於骨質疏鬆症患者 (須經DXA檢測BMD之T-score≦-2.5),且合併下列至少一項骨質疏鬆性骨折高風險因子者,限使用denosumab、alendronate(除COVAXIN、Mosmass、Apo-Alendronate、Binosto及Alendro-Dthen外),且須於病歷上載明: (114/3/1、115/7/1、115/8/1、115/9/1)

ⅰ類風溼性關節炎。

ⅱ糖尿病且使用胰島素。

ⅲ使用糖皮質類固醇(>5毫克/天)超過3個月。

(2)治療時,一次限用一項藥物,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3)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須先檢測病患之血清creatinine濃度,符合該項藥物仿單之建議規定。

5.6.2.Parathyroid hormones and analogues (副甲狀腺素及類似劑):teriparatide注射劑(101/7/1、110/5/1)

限用於

1.停經後骨質疏鬆婦女。

2.原發性或次發於性腺功能低下症造成骨質疏鬆之男性。

3.需符合下列條件:

(1)引起脊椎或髖部多於2 (含)處骨折,經評估(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至少連續12個月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1處新的骨折之病患。

(2)骨質疏鬆之程度,須經DXA 檢測 BMD 之T-score 小於或等於-3.0。

4.使用不得超過18支並於二年內使用完畢,使用期間內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5.與romosozuma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10/5/1)

備註DXA: 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

BMD: Bone mineral density

5.6.3.Romosozumab(如Evenity):(110/5/1、114/3/1、115/8/1)

限用於停經後骨質疏鬆婦女。

1. 遠端橈骨、近端肱骨、脊椎或髖部,經DXA檢測BMD之T-score小於或等於-3.0,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0/5/1、114/3/1、115/8/1)

(1) 於24個月內,多於2(含)處骨折,其中包含1處新診斷骨折。(110/5/1、114/3/1、115/8/1)

(2) 於24個月內,經評估(須於病歷載明)無法耐受副作用或在持續配合使用抗骨質吸收劑的情況下,仍發生至少1處新診斷骨折。(110/5/1、114/3/1、115/8/1)

2. 使用不得超過24支並於一年內使用完畢。

3. 使用期間內不得併用其他骨質疏鬆症治療藥物。

4. 與teriparatide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