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4.3.7

Lanadelumab

Takhzyro修訂 1 次,最新 113/3/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4.3.7.Lanadelumab(如Takhzyro):(113/3/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12歲以上,體內C1酯酶抑制劑不足之遺傳性血管性水腫(HAE)患者,作為遺傳性血管性水腫反覆發作之預防,患者必須經確診為C1-酯酶抑製劑缺乏症(C1-esterase inhibitor deficiency),並符合下列任一臨床條件:

(1)使用口服預防性藥物,但於過去連續8週每週有2次以上急性發作(定義:需要以急性藥物【如:新鮮冷凍血漿或icatibant或C1-esterase inhibitor】緊急注射治療之發作)。

(2)因禁忌症、耐受性而無法接受口服預防性治療者,在開始使用lanadelumab治療前,患者必須在過去4週內至少具3次以上之急性發作,或曾經有過危及生命之發作(定義:需接受侵入性治療【如:氣管切開造口術、氣管內管插管】之發作)。

2.使用劑量:維持劑量至多300mg/4週。

3.減少使用劑量:

(1)減量時機:超過6個月沒有發作紀錄。

(2)減量方式: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延長給藥間隔之治療計畫。

(3)減量期間若有疾病復發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6個月為限。

5.續用條件:在開始使用lanadelumab治療3個月後,即應對患者進行療效評估,且迄後仍應每3個月持續評估,均需達療效指標(定義:使用lanadelumab治療3個月內,無危及生命發作,且需HAE發作接受急性注射治療之次數<開始使用lanadelumab治療前8週內所觀察到之發作次數)。

6.停用條件:HAE發作之次數≧開始使用lanadelumab治療前8週內所觀察到之發作次數。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