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
4.1.2.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101/6/1):
4.1.2.1.短效型注射劑(如filgrastim、lenograstim):(85/10/1、93/4/1、96/1/1、101/6/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4.1.2.2. 長效型注射劑(如pegfilgrastim):(101/6/1、112/10/1、113/11/1、114/9/1)
1.限非骨髓性癌症病人(不限合併有骨髓侵犯),在骨髓抑制性抗癌藥物治療後,且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嗜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使用。(112/10/1、113/11/1、114/9/1)
2.同一化學治療療程內限用1支,亦不可併用短效型注射劑。(11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