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4.1

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poietic agents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4.1.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poietic agents

4.1.1.紅血球生成素(簡稱EPO) hu-erythropoietin (如Eprex、Recormon)、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methoxy polyethylene glycol-epoetin beta(如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3/5/1、95/11/1、96/10/1、98/1/1、98/9/1、104/12/1、105/9/1)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4.1.2.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101/6/1):

4.1.2.1.短效型注射劑(如filgrastim、lenograstim):(85/10/1、93/4/1、96/1/1、101/6/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4.1.2.2. 長效型注射劑(如pegfilgrastim):(101/6/1、112/10/1、113/11/1、114/9/1)

1.限非骨髓性癌症病人(不限合併有骨髓侵犯),在骨髓抑制性抗癌藥物治療後,且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嗜中性白血球(ANC)少於500/cumm者使用。(112/10/1、113/11/1、114/9/1)

2.同一化學治療療程內限用1支,亦不可併用短效型注射劑。(112/10/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