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10
含macitentan及tadalafil之複方製劑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2.8.2.10.含macitentan及tadalafil之複方製劑(如Opsynvi):(115/5/1)
1.用於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人使用:
(1)經右心導管檢查,證實確實符合肺動脈高血壓之診斷。
(2)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成人病人(須經肺動脈高血壓相關檢查,如肺功能、高解析胸部電腦斷層、肺部通氣及灌流核醫掃瞄、血液檢查、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六分鐘走路測試等排除其他病因),且使用現有藥物(如:sildenafil或tadalafil)治療3個月後成效仍不佳者。
(3)經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需使用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NYHA Functional class、六分鐘步行測試、心臟超音波或心電圖、心房衰竭指數(Pro-BNP or NT Pro-BNP)等檢查結果,及專科醫師會診意見等病歷紀錄。
(2)使用後每6個月需重新評估一次治療之療效,前述檢查結果皆未較使用前改善者,應暫停使用並加強結締組織病本身疾病之控制。必要時得於3個月後再行申請使用1次。
3.每日限給付1粒,且不得與PDE-5i或ERA類藥物併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