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benone
14.9.8.Idebenone(如Raxone):(114/6/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雷伯氏遺傳視神經病變(Leber’s hereditary optic neuropathy, LHON)之12歲以上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下列一項眼科症狀:
I.視力減退(Visual acuity decreased):至少有一發病眼為最佳矯正視力萬國視力表0.6以下。
II.視野缺損(Visual field defect)。
(2)具有下列一項眼底檢查(Fundus examination)徵兆:
I.Disc swelling or hyperemia
II.Peripapillary telangiectasia
III.Disc atrophy
IV.Others
(3)24/30度自動視野檢查呈現視野缺損(scotoma)。
(4)具雷伯氏遺傳性視神經病變(LHON)相關致病基因變異,並檢附認證實驗室報告:
I.主要致病基因變異,mt3460G>A,mt11778G>A,mt14484T>C。
II.其他致病基因變異,如mt3635G>A等,請檢附相關文獻報告。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1)第一次申請以12個月為1個療程,初次療程結束後得再申請12個月的療程。
(2)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患眼最佳矯正視力、眼底彩色照片、視野檢查、OCT(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3)提報之病歷資料須註明各眼發病時間,最近之發病眼發病時間需在申請一年內。
(4)第二次申請時,需檢附三個月內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檢查紀錄外,須包含經治療後最佳矯正視力進步可達換算LogMAR 0.1以上之檢查證明,必要時得要求檢附相關資料。
3.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對藥物有無法克服之嚴重不良反應或嚴重過敏反應者。
(2)初次療程治療效果不彰:矯正視力從「on-chart」退步到「off-chart」,或於「on-chart」視力退步至少15個字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