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Miscellaneous
14.9.其他 Miscellaneous
14.9.1.(刪除) (95/6/1、104/5/1)
14.9.2.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faricimab (如Vabysmo) (100/1/1、 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113/1/1、114/5/1、115/5/1)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限ranibizumab、aflibercept及faricimab擇一申請,且未曾申請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DME及CRVO除外)、或verteporfin(PCV)。另faricimab僅限用於wAMD、DME、PCV、CRVO 及BRVO疾病;aflibercept 8mg僅限用於wAMD、DME及PCV疾病。(109/2/1、109/3/1、113/1/1、114/5/1、115/5/1)
6.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7.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 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101/5/1、105/12/1、109/2/1、109/6/1、109/12/1)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109/2/1)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101/5/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109/12/1)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102/2/1、103/8/1、105/2/1、105/11/1、105/12/1、106/4/1、108/4/1、109/2/1、109/3/1、112/2/1、112/3/1)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5/2/1、105/12/1、109/2/1、112/2/1)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
Ⅳ.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iii.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應≦8.0%。(112/2/1)
Ⅴ.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faricimab、ranibizumab、aflibercept僅能擇一使用,不得申請互為轉換),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113/1/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108/4/1)
Ⅸ.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腎臟移植患者(但排除已洗腎個案),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近三個月內有關腎功能檢查(如BUN, creatinine)報告及彩色眼底照片可看出典型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及OCT呈現網膜水腫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例如OCTA檢查結果須顯示血管灌流不全區域、中央微血管灌流缺損 (Dropout)、中央無血管區域(Avascular zone)變大等變化],則得以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12/3/1)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 PCV)之用藥:(104/5/1、105/11/1、105/12/1、106/12/1、109/2/1、109/6/1、109/12/1、112/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6/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PCV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者反應不佳。(109/12/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ICGA、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1/1、105/12/1、108/4/1、109/2/1、109/3/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12/2/1)
I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2/1、106/12/1、109/2/1)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IV.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109/2/1)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6/12/1、108/4/1、109/2/1、112/2/1)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二次申請4支,第三次申請2支,每眼給付以9支為限。 (109/2/1、112/2/1)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Ⅴ.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備註1:DME、CRVO、CNV及BRVO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一。(109/12/1、115/5/1)
備註2:wAMD及PCV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二。(109/12/1、115/5/1)
14.9.3.Cyclosporine眼用製劑 (如Restasis) (100/08/1、103/4/1、105/5/1) (附表二十七)
限乾眼症嚴重程度為Level 3以上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使用:(103/4/1、105/5/1)
1.淚液分泌測試(Schirmer’s test without anesthesia)少於5mm/5min,需附檢查試紙。(103/4/1、105/5/1)
2.淚膜崩裂時間(Tear Film Break-Up Time)小於或等於5秒。(103/4/1、105/5/1)
3.送審時需檢附彩色外眼照片及螢光染色之照片(顯示有嚴重角膜點狀上皮缺損,結膜充血染色且有絲狀角膜炎,角膜潰瘍,或眼瞼結膜粘連,角膜結膜角質化之情形)。
4.曾使用局部抗發炎藥物或淚點塞或人工淚液未見改善。(105/5/1)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六個月審查一次。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續用:(105/5/1)
(1)主述症狀改善:乾澀、畏光或產生眼睛分泌物。
(2)合併以下任一條件改善:
Ⅰ淚液分泌測試。
Ⅱ淚膜崩裂時間。
Ⅲ角膜病變-螢光染色照片。
Ⅳ結膜充血或結膜染色-症狀改善。
14.9.4.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 (如Ozurdex) (104/05/1、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115/6/1)
1.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109/2/1)
2.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3.用於非感染性眼後房葡萄膜炎病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含)施行。(109/2/1)
(2)必須排除下列情況:
Ⅰ.因感染性引起之眼後房葡萄膜炎如肺結核、梅毒、弓漿蟲等之感染。
Ⅱ.使用類固醇時或第一次申請dexamethasone intravitreal implant使用後,致不可控制的高眼壓青光眼。(115/6/1)
(3)矯正後視力介於0.05和0.5(含)之間。(104/5/1、115/6/1)
(4)需符合下列治療方式之一:
Ⅰ.葡萄膜炎之患者以口服類固醇控制病情,反應不良或仍有發炎與黃斑部水腫者,需輔以cyclosporin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經前述治療眼睛發炎仍無法控制者。
Ⅱ.無法口服全身性藥物(例如:類固醇)控制者:(104/5/1、115/6/1)
i.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ii.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iii.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iv.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v.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vi.曾因其他疾病服用上述口服全身性藥物,有嚴重併發症或後遺症者。
(5)第一次申請時以1支為限,第二次申請2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6支為限。(104/5/1、115/6/1)
(6)給付後六個月內不得使用cyclosporin藥品。
(7)需事前審查,並檢附病歷摘要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診斷依據。
Ⅰ.一個月內有效之OCT 顯示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Ⅱ.一個月內有效之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看到血管明顯滲漏現象或黃斑部囊狀水腫。
Ⅲ.Vitreous haze score值大於等於1。(115/6/1)
(8)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5/6/1)
I.治療期間的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與治療前相比,減少10%或降幅>50μm。
II.一個月內有效之OCT顯示中央視網膜厚度≧300μm。
III.一個月內有效之FAG看到血管明顯滲漏現象或黃斑部囊狀水腫。
IV.Vitreous haze score值大於等於1。
V.矯正後視力介於0.05和0.5(含)之間。
4.用於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導致黃斑部水腫,需符合下列條件:(105/8/1、106/4/1、108/4/1、109/2/1、109/3/1)
(1)限18歲以上患者。
(2)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3)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第一次申請以2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 4支為限 。(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如aflibercept或ranibizumab)者,以4支為限。(109/3/1)
5.用於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需符合下列條件:(106/4/1、108/4/1、109/2/1、109/3/1)
(1)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300μm。
(2)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3)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並於每次申請時檢附近三個月內之檢查結果。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109/2/1)
Ⅱ.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每眼給付以5支為限。(109/2/1)
Ⅲ.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Ⅳ.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申請更換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者,以3支為限。(109/3/1)
(5)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使用:
Ⅰ.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108/4/1)
Ⅱ.青光眼。
14.9.5.Verteporfin(如Visudyne)(109/2/1)
使用於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PCV),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新生血管抑制劑(anti-angiogenic agents)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
6.病灶限位於大血管弓內(major vessels archade)。
7.每次申請給付1支,每次治療間隔至少3個月,每人每眼給付以3次為上限。
8.每次申請時需另檢附一個月內有效之ICGA照片、治療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14.9.6.Atropine sulfate 0.1 mg/mL- 0.5 mg/mL眼用製劑:(112/5/1、113/10/1、115/8/1)
限用於18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規格量≧ 3.5 mL項目,每4週處方為1瓶。
14.9.7.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ranibizumab (如Lucentis)、aflibercept (如Eylea)、bevacizumab (如Avastin) (114/3/1):
本類藥品使用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限曾接受過訓練之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2.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病人應在小兒科新生兒病房(含新生兒加護病房)照護。且病人早產兒視網膜病變之嚴重程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第一區,疾病為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三期+(zone I stage 1+, 2+, 3, or 3+)。
(2)第二區,疾病為第二期+、第三期+ (ZoneⅡ stage 2+, zoneⅡ stage 3+)。
(3)急進型早產兒視網膜病變(aggressive posterior ROP, AP-ROP)。
3.可選用藥物及給藥劑量:
(1)給藥劑量:
Ⅰ.Bevacizumab (如Avastin,但Mvasi除外): 0.625 mg in 0.025mL。
Ⅱ.Ranibizumab (如Lucentis): 0.25mg in 0.025mL。
Ⅲ.Aflibercept (如Eylea): 1 mg in 0.025 mL。
(2)每1小瓶(支)只限單一病人,若同時施打兩眼,僅限申報1小瓶(支)。
4.每人以3小瓶(支)為限,第一小瓶(支)得由眼科專科醫師專業判斷後先行注射治療及事後報備。申請第二小瓶(支)或第三瓶(支)時,須檢附詳細病歷資料與事前審查申請表(或專用申請表),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給藥方式全程採無菌操作,並於無菌空間的地方執行且在注射操作期間須執行生命徵象監測。
6.具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使用:
(1)早產兒患有活動性嚴重眼內發炎,或者是打針時受孕後週數(postmenstrual age,PMA)太大。
(2)早產兒患活動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者。
(3)早產兒對任何賦形劑過敏。
7.使用本藥品需填具病人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藥品之潛在益處及風險。
8.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眼內注射anti-VEGF治療,須依臺灣兒科醫學會最新版治療指引內容。
14.9.8.Idebenone(如Raxone):(114/6/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雷伯氏遺傳視神經病變(Leber’s hereditary optic neuropathy, LHON)之12歲以上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下列一項眼科症狀:
I.視力減退(Visual acuity decreased):至少有一發病眼為最佳矯正視力萬國視力表0.6以下。
II.視野缺損(Visual field defect)。
(2)具有下列一項眼底檢查(Fundus examination)徵兆:
I.Disc swelling or hyperemia
II.Peripapillary telangiectasia
III.Disc atrophy
IV.Others
(3)24/30度自動視野檢查呈現視野缺損(scotoma)。
(4)具雷伯氏遺傳性視神經病變(LHON)相關致病基因變異,並檢附認證實驗室報告:
I.主要致病基因變異,mt3460G>A,mt11778G>A,mt14484T>C。
II.其他致病基因變異,如mt3635G>A等,請檢附相關文獻報告。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1)第一次申請以12個月為1個療程,初次療程結束後得再申請12個月的療程。
(2)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三個月內之患眼最佳矯正視力、眼底彩色照片、視野檢查、OCT(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3)提報之病歷資料須註明各眼發病時間,最近之發病眼發病時間需在申請一年內。
(4)第二次申請時,需檢附三個月內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檢查紀錄外,須包含經治療後最佳矯正視力進步可達換算LogMAR 0.1以上之檢查證明,必要時得要求檢附相關資料。
3.應參照藥物仿單之禁忌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對藥物有無法克服之嚴重不良反應或嚴重過敏反應者。
(2)初次療程治療效果不彰:矯正視力從「on-chart」退步到「off-chart」,或於「on-chart」視力退步至少15個字母以上。
14.9.9.Cysteamine(如Cystadrops):(114/7/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2歲以上兒童及成人胱胺酸血症(cystinosis)之病人,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基因檢測確診為胱胺酸血症CTNS基因發生致病變異(Pathogenic Variants)。
(2)裂隙燈生體顯微鏡檢查(slit lamp biomicroscope)有角膜胱胺酸(cystine)結晶堆積且角膜胱胺酸晶體裂隙燈檢查分級(CCCS)2.0(含)以上。
(3)病人自我評估畏光度及醫師檢測畏光度2.0(含)以上。
2.限由眼科專科醫師處方和評估療效及副作用。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期滿需提出療效評估項目資料再次申請並經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核給3個月(12瓶)的藥量,期滿需經裂隙燈生體顯微鏡證實CCCS降低0.5(含)以上,得第二次申請,並核給6個月(24瓶)的藥量。
(2)第三次(含)後申請,需與前次申請間隔至少半年始得提出,每次申請核給24瓶的藥量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始得續用:
I.經裂隙燈生體顯微鏡證實CCCS仍在2.0(含)以上且較第一次申請時降低1.0(含)以上。
II.病人自我評估畏光度及醫師檢測畏光度仍在2.0(含)以上且較第一次申請時降低1.0(含)以上。
4.經裂隙燈生體顯微鏡證實CCCS在1.0(含)以下且病人自我評估畏光度及醫師檢測畏光度1.0(含)以下應先暫停用藥,得視病情需要重新申請使用。
5.每年最多給付52瓶。
6.療效評估項目:
(1)角膜胱胺酸晶體裂隙燈檢查分級(Gahl’s Corneal Cystine Crystal Score, CCCS)。
(2)病人自我評估畏光度(Self-Assessed Photophobia)。
(3)醫師檢測畏光度(Clinician-Assessed Photophobia)。
7.停藥條件:
(1)產生不良反應。
(2)無法忍受局部藥物不良反應(如:眼睛刺激、灼熱、刺痛等)。
備註:
1.病人自我評估畏光度分級:等級 0,無畏光,無不適;等級 1,輕微對光線敏感導致偶爾眨眼;等級 2,輕微對光線敏感導致經常眨眼;等級 3,中度對光線敏感需戴太陽眼鏡;等級 4,嚴重對光線敏感需長期戴太陽眼鏡;等級 5,極端對光線敏感需待在室內,即便戴太陽眼鏡也無法忍受自然光。
2.醫師檢測畏光度分級:等級 0,即使在裂隙燈生體顯微鏡檢查使用最大狹縫光束下也無畏光;等級 1,對裂隙燈生體顯微鏡檢查使用中等狹縫燈光有畏光反應;等級 2,對裂隙燈生體顯微鏡檢查使用最輕微狹縫燈光有畏光反應;等級 3,無法忍受裂隙燈生體顯微鏡檢查使用藍色狹縫燈光的畏光;等級 4,需要戴深色眼鏡且在照明的診療室內無法睜開眼睛的畏光;等級 5,即使在黑暗的房間內也無法睜開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