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3.3.3

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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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99/12/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