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3.15

Permethrin外用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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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15.Permethrin外用製劑:(106/9/1、111/6/1、113/12/1)

1.每人每次處方使用30gm一支,需要時得於7天後再處方使用一支(限30gm);若第1次處方使用60gm一支,則7天後之第2次治療不得再處方一支(30gm或60gm)。(106/9/1、111/6/1、113/12/1)

2.半年內需使用第3次時,須經皮膚科醫師確診處方。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