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
Ingenol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14.Ingenol (如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雷射、電燒等。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