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0.6.4

Terbinafine

Lamisil tab修訂 3 次,最新 98/8/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0.6.4.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85/1/1、91/4/1、98/8/1)

1.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3.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備查。(98/8/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