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1. Fluconazole
10.6.1.1.Fluconazole錠劑膠囊劑(如Diflucan oral):(85/10/1、87/4/1、108/12/1)
限
1.全身黴菌感染之治療。
2.免疫不全病例,治療或預防黴菌感染時使用。
3.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4.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者單一劑量使用。
10.6.1.2.Fluconazole注射劑(如Diflucan inj):(85/10/1、108/12/1)
限
1.已證實為全身性黴菌感染(經組織或培養證實)病例使用。
2.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10.6.1.3. Fluconazole口服液劑(如Fluzole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108/12/1、111/2/1)
1. 限用於12歲以下或吞嚥困難患者,併下列條件之一使用(111/2/1):
念珠球菌局部或全身感染、囊珠菌感染。
預防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人的黴菌感染。
2.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2.刪除(108/12/1)
10.6.3.Itraconazole:(85/1/1、91/4/1、91/8/1、96/6/1、96/8/1、96/10/1、98/8/1)
10.6.3.1.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104/1/1)
限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3.2.Itraconazole注射劑 (如Sporanox inj.):(96/6/1、96/8/1、99/10/1)
1.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amphotericin B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組織漿病菌之第二線用藥使用,以14日為限。
2.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無法使用或無效的免疫功能不全及中樞神經系統罹患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腦膜炎)的病人,並以14日為限。
3.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6/8/1、99/10/1)
10.6.3.3.Itraconazole 內服液劑 (如Itrazole oral solution):(96/10/1)
限用於HIV陽性反應及其它免疫功能不全病人的口腔念珠菌感染及食道念珠菌感染者。
10.6.4.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85/1/1、91/4/1、98/8/1)
限
1.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3.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備查。(98/8/1)
10.6.5.Amphotericin B Injection colloidal dispersion及liposomal complex劑型(如Amphocil Injection、AmBisome for Injection):(91/8/1、93/2/1)
限用於侵入性黴菌感染(invasive fungal infection),且腎功能不全患者
10.6.6.Caspofungin Injection劑型 (如Cancidas Injection 50mg):(92/8/1、94/1/1、96/7/1、99/10/1)
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限用於其他黴菌藥物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之第二線用藥。
2.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惟治療食道念珠菌感染限用於fluconazole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9/10/1)
10.6.7.Micafungin Injection劑型(如Mycamine for Injection):(96/4/1、97/10/1、111/2/1)
限用於
1.治療16歲以上的食道念珠菌感染(111/2/1)。
2.預防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病患的念珠菌感染。
3.治療念珠菌血症與其他侵襲性之念珠菌感染。(97/10/1)
10.6.8.Flucytosine (如Flusine Tablets)(96/6/1)
限用於Cryptococcus infection的病患。
10.6.9.Anidulafungin注射劑 (如Eraxis for Injection) (97/10/1、105/8/1、111/5/1)
限用於治療一個月以上患者之侵襲性念珠菌感染。
10.6.10.Posaconazole (如Posanol):(101/1/1、104/7/1、106/5/1、111/2/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對amphotericin B或itraconazole或voriconazole治療無效或不能忍受之成人侵入性麴菌病(invasive aspergillosis)的第二線用藥。(無效的定義是先前用有效抗黴菌劑的治療劑量至少7天,感染惡化或未改善)。
(2)對itraconazole或fluconazole治療無效或不能忍受之成人口咽念珠菌感染(oropharyngeal candidiasis)的第二線用藥。(無效的定義是先前用有效抗黴菌劑的治療劑量至少治療一段時間:持續性黴菌血症3天,非黴菌血症型感染7天,食道念珠菌病14天,感染惡化或未改善)限使用口服懸液劑劑型。(104/7/1)
(3)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接受者因發生嚴重(grade Ⅲ、Ⅳ)急性植體宿主反應(acute graft versus host reaction, GVHD),而接受高劑量免疫抑制劑(prednisolone使用劑量超過0.8mg/kg/day)治療之高危險病人(口服劑型限用於13歲以上病人、注射劑限用於18歲以上病人),做為預防侵入性黴菌感染,使用期間以3個月為限。(106/5/1)
(4)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genous leukemia)或高危險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病人接受誘導性化學治療者,給付條件如下:(104/7/1、111/2/1)
Ⅰ.用於初診斷之誘導性化學治療、誘導失敗進行第二次誘導性化學治療,或復發病患進行復發後第一次誘導性化學治療者。
Ⅱ.誘導性化學治療需使用「cytarabine(Ara-C)7天及anthracycline類藥物3天」、或「高劑量Ara-C」、或「老年人(60歲以上)使用cytarabine (Ara-C)5天及anthracycline類藥物2天」、或較上述療法更強的化學治療(111/2/1)。
Ⅲ.自化學治療第一天開始使用,當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大於500/mm3,或出現侵入性黴菌感染時應停止使用。每次療程投予posaconazole預防以一個月為限,最多給付2次誘導性化學治療療程。
Ⅳ.口服劑型限用於13歲以上病人、注射劑限用於18歲以上病人。(106/5/1)
2.使用本藥須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3.注射劑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106/5/1)
10.6.11.Isavuconazole (如Cresemba):(110/2/1)
1.限用於:
(1)侵犯性麴菌症(invasive aspergillosis)
(2)使用於不適合接受 amphotericin B 的病人治療白黴菌病(mucormycosis)
2.使用本藥須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3.注射劑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