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0.6.3

Itraconaz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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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Itraconazole:(85/1/1、91/4/1、91/8/1、96/6/1、96/8/1、96/10/1、98/8/1)

10.6.3.1.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104/1/1)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3.2.Itraconazole注射劑 (如Sporanox inj.):(96/6/1、96/8/1、99/10/1)

1.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amphotericin B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組織漿病菌之第二線用藥使用,以14日為限。

2.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無法使用或無效的免疫功能不全及中樞神經系統罹患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腦膜炎)的病人,並以14日為限。

3.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6/8/1、99/10/1)

10.6.3.3.Itraconazole 內服液劑 (如Itrazole oral solution):(96/10/1)

限用於HIV陽性反應及其它免疫功能不全病人的口腔念珠菌感染及食道念珠菌感染者。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