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6.9

Baclofen注射劑

Gablofen修訂 1 次,最新 115/7/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6.9. Baclofen注射劑 (如Gablofen):(115/7/1)

1.限用於4歲(含)以上兒童及成人之腦源性或脊髓源性嚴重痙攣病人,且須先經口服baclofen治療無反應或在有效劑量下出現無法耐受中樞神經系統副作用。

2.限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科、復健科、神經外科或經小兒神經科訓練醫師評估與執行。

3.起始條件:經單次測試劑量對baclofen注射有反應且經評估需長期治療者。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請時需檢附功能量表如GMFCS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達III至V級評估結果、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結果、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或影片。

(2) 首次申請以六個月為限,之後每六個月須再次申請,評估使用後spasticity有改善(Modified Ashworth Scale進步一分以上,或功能/照護負擔改善),方得續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