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4.5

Dexmedetomidine

Precedex修訂 2 次,最新 108/3/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4.5.Dexmedetomidine(如Precedex):(96/8/1、108/3/1)

1.限用於短期可拔管需鎮靜之18歲以上加護病房病人使用,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使用需間隔6小時以上,每次住院最多使用3次。

2.申報費用時檢附病歷紀錄(資料)。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