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2
Stiripentol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2.12.Stiripentol(如Diacomit):(113/2/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嬰兒期嚴重肌痙攣性癲癇(SMEI,Dravet syndrome)病人,並且合併服用clobazam及valproate兩種藥物無法充分控制癲癇發作時,併用本藥品作為輔助治療難治的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generalized tonic-clonic seizure)。
2.停止治療條件:在持續使用(含自費使用)1年後,若病人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頻率未比用藥前減少超過50%者,則應停止使用。
註:減少超過50%之定義為「【用藥前3個月之平均每個月全身陣攣性及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a)-用藥後1年平均每個月全身性強直陣攣性發作次數(b)】/a」
3.本藥品不能與cannabidiol合併使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