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抗癌藥品Gefitinib申請表
附表九之一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抗癌藥品Gefitinib申請表
| 申請類別: | □送核□補資料□申復□資料異動 | 受理日期: | 受理編號: | 緊急傳真日期: | ||||||||||||||||||||||||||
| 醫療機構 | 名稱 | 保 險 對 象 | 姓名 | 出生 | 原受理編號 (申復時填用) | 預定實施 日期 | ||||||||||||||||||||||||
| 代號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 科 別 | □門診□住院 | 病歷 號碼 | 申請醫師身分證號 | |||||||||||||||||||||||||
| ICD-10代碼 | 疾病名稱 | 使用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藥品名稱及 代碼 | 申請類別 | 給付規定 | 用法 用量 | 申請 數量 | 保險人核定欄 | |||||||||||||||||||||||||
| Iressa □ B023808100 | □ 第一次申請 □ 治療後再次申請 | A.限單獨使用於 (1)具有EGFR-TK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期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先前已使用過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 B.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用於第一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EGFR-TK基因突變檢測報告。 (2)用於第二線用藥: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C.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四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一遍,評估療效,往後每四週做胸部X光檢查,每隔八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 D.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 E.本藥品與erlotinib(如Tarceva)及afatinib(如Giotrif)不得併用。 | □ 同意備查。 □ 使用劑量不符合常規,核定量為 □不同意 □ 不符合適應症。 □ 不符合併用二種此類藥物之適應症 □ 未附病理切片報告或細胞學檢查報告 □ 未附使用其他抗癌藥物無效之記錄 □ 未附目前是否為晚期或轉移之病歷 □ 未附治療計劃(預計使用上述藥物之劑量及預計使用次數) □ 相關檢驗、檢查報告不全(如影像診斷報告或腫瘤標誌) □ 補附資料再審,請補充以下資料 □ 其他: | |||||||||||||||||||||||||||
| 注意事項 | 1. 本申請書限一人一案,由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填報,不必備文,請逕向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審核。 2. 「原受理編號」申復時填寫,初次送核不需填寫。 3. 應事前審查之項目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者,不予給付費用;事前申請核准之個案,日後如經審定保險對象或醫事服務機構有不符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規定者,亦不予給付費用。 4. 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重行填寫乙份申請書(應勾註申復,並填明原受理編號)向原核定單位申請複核。 5. 對複核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複核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6. 對核定結果有異議者,應循上述申複及爭議審議途徑申請複核或審議,不得以新個案重新申請送核,否則不予受理。 7. Iressa每使用三個月需作療效評估,且需再經專業審查後始能繼續使用。 8.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備查。 | |||||||||||||||||||||||||||||
| 保險人日期章戳 | 審查醫師 | |||||||||||||||||||||||||||||
| 醫事服務機構 | 醫院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印信 文號: | 承辦人 | 複核 | 科長 | 決行 | |||||||||||||||||||||||||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