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Vinorelbine
修訂 5 次,最新 106/11/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9.9.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106/11/1)
1.限用於:
(1)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II & stage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最多可使用4療程(106/11/1)。
2.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