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72

CDK4/6抑制劑

ribociclibpalbociclib修訂 10 次,最新 115/1/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9.72.CDK4/6抑制劑 (如 ribociclibpalbociclib):(108/10/1、108/12/1、109/4/1、109/10/1、110/5/1、110/10/1、113/1/1、113/3/1、114/7/1、115/1/1)

1.用於停經後乳癌婦女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09/10/1、110/5/1、110/10/1、113/1/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或PR >30%。(109/10/1、113/1/1)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110/10/1)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110/10/1)

(5)病患目前未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療 (包含GnRH analogue等) 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10/5/1)

Ⅰ.年齡滿55歲。

Ⅱ.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Ⅲ.FSH及estradiol血液檢測值在停經後數值範圍內。

2.用於停經前/正在停經乳癌婦女及男性乳癌發生遠端轉移後之全身性藥物治療,須與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及GnRH analogue 併用。(113/1/1、114/7/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3.限palbociclib與fulvestrant併用於治療曾接受過內分泌療法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下列條件:(115/1/1)

(1)荷爾蒙接受體為:ER或PR >30%。

(2)HER-2 檢測為陰性。

(3)經完整疾病評估後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骨轉移不可為唯一轉移部位。

4.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惡化即必須停止使用,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ribociclibpalbociclib。(110/10/1)

5.使用限制:

(1)ri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3粒。

(2)palbociclib 每日最多處方1粒。

(3) ribociclibpalbociclib僅得擇一使用,唯有在耐受不良時方可轉換使用,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每人終生給付24個月為上限。(108/12/1)

(4)若先前於早期乳癌使用abemaciclib無效後,或於晚期乳癌使用ribociclibpalbociclib無效後,不得再申請ribociclibpalbociclib。(113/3/1、115/1/1)

6.110年9月30日以前已核定用藥之病人,得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至總療程(即終生24個月)或總療程期間疾病惡化為止,且後續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類藥品。(110/10/1、113/1/1)

7.若先前使用 everolimus 無效後,不得再申請本類藥品。(109/4/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