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9.1

Aromatase Inhibitors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9.1.Aromatase Inhibitors

9.1.1.Exemestane(如Aromasin Sugar Coated Tablets):(88/11/1、90/10/1、99/6/1、105/8/1)

1.限停經後或卵巢切除後,且女性荷爾蒙受體(estrogen receptor)陽性之晚期乳癌病患,經使用tamoxifen無效後,方可使用。

2.具有雌激素受體陽性之停經婦女,使用tamoxifen至少兩年之高危險早期侵犯性乳癌的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05/8/1)

(1)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ER、PR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

(2)本案藥品使用不得超過三年。

9.1.2.Anastrozole(如Arimidex):(88/6/1、92/3/1、93/6/1)

1.停經後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或不清楚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第一線治療。(92/3/1)

2.停經後婦女晚期乳癌,雌激素接受器為陰性,但曾對tamoxifen有陽性反應者。(92/3/1)

3.停經後婦女罹患早期侵犯性乳癌,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且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且有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而無法使用tamoxifen治療者。(93/6/1)

備註:療程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腦血管梗塞病史者。

(2)有靜脈血栓栓塞症病史者。

(3)有子宮異常出血病史,且「經陰道超音波檢查」判定為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

9.1.3.Letrozole:(88/11/1、90/10/1、92/3/1、97/11/1、98/11/1、99/9/1、102/8/1)

1.接受抗動情激素治療失敗的自然或人工停經後之末期乳癌病人之治療、停經後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用藥。

2.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tamoxifen治療五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97/11/1)

(1)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98/11/1、99/9/1、102/8/1)

(1)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2)若由tamoxifen轉換使用本品,則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5年。

4.病歷上應詳細記載手術資料、病理報告(應包含ER、PR之檢測結果且無復發現象)及用藥紀錄(如tamoxifen使用五年證明)。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