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5.5

其他 Miscellaneous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5.5.其他 Miscellaneous

5.5.1.Gn-RH analogue (如Buserelin;Goserelin;Leuprorelin;Triptorelin;Nafarelin(acetate)等製劑)(92/1/1、93/4/1、95/4/1、98/5/1、99/2/1、99/10/1、100/2/1、106/2/1、109/2/1、110/12/1、111/2/1、113/6/1)

1.本類藥品限依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範圍內用於前列腺癌、中樞性早熟、子宮內膜異位症及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乳癌病例。(85/1/1、98/5/1、106/2/1、113/6/1)

2.本類製劑用於中樞性早熟、乳癌及子宮內膜異位症病例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依下列規範使用(98/5/1、99/10/1):

(1)中樞性早熟

Ⅰ.診斷:中樞性早熟(central precocious puberty, CPP)LHRH測驗呈LH反應最高值≧10 mIU/mL且合併第二性徵。包括特發性 (Idiopathic CPP, ICPP) 和病理性(Pathologic CPP, PCPP)

Ⅱ.治療條件:

i. 年齡:開始發育的年齡,女孩7歲以下,男孩8歲以下(111/2/1)。

ii.骨齡加速:較年齡至少超前二年。

iii.預估成人身高需兼具下列3條件:(95/4/1)

a.女≦一五三公分,男≦一六五公分

b.比標的身高(target height,TH)至少相同或較矮;TH=【父親身高+母親身高+11(男)-11(女)】÷ 2。

c.在追蹤六至十二個月期間,骨齡增加與年齡增加比率≧2.0,且預估身高 (PAH) 減少至少五公分。

iv.PCPP中合併中樞神經疾病者,不受ii、iii之限制。

Ⅲ.治療劑量及使用法:GnRH analogue 最高3.75 mg,每三至四週注射一次 (途徑依藥廠規定)

Ⅳ.治療監測:身高和體重至少每三個月測量一次,骨齡至少每六至十二個月測定一次。

Ⅴ.繼續治療條件:

i.生長速率≧2公分/年,

ii.骨齡:女14歲以下,男15歲以下(111/2/1)。

Ⅵ.使用醫師:限兒科內分泌學次專科、兒科醫學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110/12/1)

Ⅶ.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之醫院使用。(110/12/1)

(2)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嚴重乳癌,須完全符合以下二點:(86/9/1、99/2/1、113/6/1)

Ⅰ.荷爾蒙接受體陽性。

Ⅱ.停經前婦女有轉移性乳癌者。(86/9/1、99/2/1、113/6/1)

(3)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早期乳癌,且須完全符合以下六點:(100/2/1、106/2/1、109/2/1)

Ⅰ.與tamoxifen合併使用,作為手術後取代化學治療之輔助療法。

Ⅱ.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ER/PR為2+或3+。

Ⅲ.Her-2 Fish檢測為陰性或IHC為1+。

Ⅳ.淋巴結轉移數目須≦3個。

Ⅴ.使用期限:leuprorelin、goserelin或triptorelin使用3年,tamoxifen使用5年。(106/2/1、109/2/1)

Ⅵ.須事前審查,並於申請時說明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原因。

(4)本品使用於子宮內膜異位症之規定:(87/10/1、98/5/1)

Ⅰ.經客觀診斷之第二期(含)以上子宮內膜異位症 (AFS修訂之評分標準(以下簡稱rAFS),需附手術紀錄及病理報告證明);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GnRH analogue。

i.肝機能不全(ALT或AST大於正常值三倍)、腎功能不全(creatinine > 2 mg %)、鬱血性心臟病,不適用各種荷爾蒙藥物治療者。

ii.曾使用各種荷爾蒙藥物治療,引起藥物過敏或不可逆之藥物不良反應者。

Ⅱ.前項藥物治療以連續六個月為上限。

5.5.1.1.Degarelix(如Firmagon):(103/9/1)

限用於成年男性晚期荷爾蒙依賴型前列腺癌患者。

5.5.2.抑鈣激素製劑 (Salmon calcitonin injection)

用於惡性疾病之高血鈣症或變形性骨炎 ( Paget's disease)(85/10/1、93/8/1、100/1/1、103/2/1)。

5.5.3.Bisphosphonate

5.5.3.1.Clodronate;pamidronate:(85/1/1、87/4/1、93/2/1、96/1/1、100/1/1)

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患者使用:

1.血清鈣濃度超過2.75 mmol/L (11.0mg %) 或游離鈣大於5.6 mg /dL者。

2.惡性腫瘤之蝕骨性骨頭轉移之病患,在使用嗎啡、可待因等止痛劑後仍不易控制者。

3. Multiple Myeloma, Breast Cancer, Prostate Cancer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患(96/1/1)。

5.5.3.2.Zoledronic acid:(93/6/1、93/12/1、96/1/1、98/6/1)

5.5.3.2.1.Zoledronic acid 4mg/vial (如Zometa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4mg)( 98/6/1、100/1/1)

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患者使用:

1.用於治療惡性腫瘤之高血鈣併發症 (HCM),且限用於血清鈣濃度超過2.75 mmol/L (11.0mg/dL) 或游離鈣大於5.6 mg/dL (93/6/1)。

2.Multiple Myeloma,Breast Cancer,Prostate Cancer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患 (96/1/1)。

5.5.3.2.2.Zoledronic acid 5mg (如Aclasta 5mg/100mL Solution for infusion)( 98/6/1、100/1/1)

用於變形性骨炎(Paget's disease)

5.5.3.3.Etidronate(如Etibon):(87/10/1、100/1/1)

限用於Paget’s disease之症狀治療及異位性骨化症之治療。

5.5.3.4.Ibandronic acid: (96/8/1、97/8/1、100/1/1)

5.5.3.4.1.Ibandronic acid 2mg/2mL;6mg/6mL(如Bondronat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96/8/1、100/1/1)

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患者使用:

(1)限用於治療惡性腫瘤之高血鈣併發症,且限用於血清鈣濃度超過2.75 mmol/L (11.0mg/dL)或游離鈣大於5.6 mg/dL之病例。

(2)限Breast Cancer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患。

5.5.4. Denosumab(如Xgeva)(102/1/1、104/12/1、109/2/1、113/10/1)

限用於:

多發性骨髓瘤病人與乳癌、前列腺癌、肺癌、結腸直腸癌、膀胱癌、腎癌、子宮頸癌、卵巢癌、食道癌、胃癌及胰癌併有蝕骨性骨轉移之病人。

5.5.6.Rasburicase(如Fasturtec注射劑)(93/5/1)

1.限用於血液腫瘤(急性白血病和high grade淋巴瘤)患者之下列情形:

(1)治療前或療程開始後,血清尿酸值高於10mg/dL;兒童高於8mg/dL者。

(2)有心臟或腎臟衰竭,無法忍受大量靜脈輸液者。

(3)對allopurinol過敏者。

2.使用以每日一至二劑並以三日為限。

5.5.7.Mecasermin(如Increlex注射劑)(98/5/1、111/2/1)

1.限由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小兒內分泌或新陳代謝專科醫師實施。

2.Primary IGF-I deficiency

(1)診斷:GH-IGF axis有明確的基因突變(即homozygotes或compound heterozygotes)(請檢附檢驗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I. 2歲以上(111/2/1)。

II. 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3SD。

I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紀錄。

IV.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二個標準差。

V.血清生長激素濃度之基礎值或施行生長激素刺激試驗的最高值超過10 ng/mL。

VI.血清IGF-I基礎值低於50μg/L。

VII.血清IGFBP-3基礎值低於1.0mg/L。

VIII.IGF generation test(給予生長激素33μg/kg/day皮下注射四天)後血清IGF-I值增加不超過20μg/L。血清IGF-BP3值增加不超過0.4 mg/L。

3.Isolated 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 type IA(GHD-IA)

(1)診斷:GH1 gene有明確的脫失突變(deletion)(請檢附檢驗報告)

(2)開始治療條件:

I. 2歲以上(111/2/1)。

II.身高低於同性別同年齡正常孩童之-2SD。

III.生長速率一年小於4公分,需具醫療機構之身高檢查每隔三個月一次,至少六個月以上之記錄。

IV.骨齡比實際年齡遲緩至少2個標準差。(請檢附骨齡X光片)

V.施行insulin、clonidine、L-Dopa、glucagon、arginine等檢查,有兩項以上之檢查皆偵測不到生長激素值。

VI.施予生長激素治療第一年比生長激素治療前多3公分以上,但後來以適當生長激素劑量治療,年生長速率仍小於3公分。

4. 治療劑量:不超過120μg/kg皮下注射每天兩次。

5.治療監測:病人至少每3個月測量身高體重一次,每6至12個月評估骨齡一次。

6.繼續治療條件:

(1)男童骨齡未滿16歲,女童骨齡未滿14歲,且骨端尚未癒合患者(111/2/1)。

(2)第一年生長速率比治療前增加至少3公分。

(3)第二年開始,生長速率至少4公分/年。

5.5.8.Vosoritide(如Voxzogo):(114/5/1)

1.限用於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2歲以上罕見疾病軟骨發育不全症(achondroplasia, ACH)且骨骺未閉合之病人,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基因檢測具FGFR3基因變異者,需檢附基因診斷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通報通過證明。

(2)身高低於第三百分位,需檢附經地區醫院以上每3個月追蹤1次且至少追蹤半年之身高體重紀錄。

(3)骨齡符合下列任一規範:

I.女性骨齡14歲以前,男性骨齡16歲以前。

II.女性骨齡14歲以後,男性骨齡16歲以後者,需每3個月追蹤生長速率,且至少追蹤半年,生長速率(AGV)每年需至少大於1.5公分。

2.限地區醫院以上層級具兒科遺傳學及新陳代謝學次專科醫師使用。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

4.治療後未達停藥條件者,續用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5.療效評估之追蹤檢查項目:

(1)身高體重:每3個月1次。

(2)骨齡:X光每6個月1次。

6.停藥條件:

(1)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2)病人合併有其他嚴重疾病,預期無法從本藥品治療獲得長期效益,如病人長期臥床或24小時呼吸器依賴。

(3)經治療後生長速率(AGV)小於1.5公分/年。

(4)X光檢查證據顯示雙股下肢(脛骨近端、股骨遠端)生長板已閉合之病人。

7.如因先前使用後無效停藥者,不得重新申請使用;如因使用中有輕微不良反應(如血壓偏低)而暫停使用者,得於狀況排除後重新申請使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