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4.2.6

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Fibrogammin修訂 3 次,最新 109/12/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4.2.6.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Fibrogammin) (107/8/1、108/10/1、109/12/1)

1.用於第十三凝血因子缺乏之病人。

(1) 有急性出血時

A. 輕度至中度出血:

10-20 IU/Kg注射1-3次至止血。

B. 嚴重出血:

20-30 IU/Kg注射數次,可間隔數日至一周,直至止血。如有顱內出血,建議30-40 IU/Kg注射,間隔每天至一週給藥,直至止血。

C. 手術:

20-30 IU/Kg,每天注射1-3天,嗣後10-20 IU/Kg注射2-3天。

(2) 預防性給予:

建議10-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視突破性出血情況可增至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

(3) 懷孕時:

在5~6週懷孕時即建議開始給予,至懷孕後期劑量可視患者情況增加。

(4) 出現抗體時:

得由臨床醫師依病人狀況調整劑量,惟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治療劑量調整之原因及反應。

2. 門診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得攜回二~四劑量(至多攜回二個月)第十三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檢附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四 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使用第十三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登錄醫療評估追蹤紀錄表(附表十八之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7/8/1、108/10/1、109/12/1)

3. 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或中度(Factor XIIIa小於5IU/dL) 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預防性使用之病患建議每隔1-2年監測血清中之第十三凝血因子濃度。

4. 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