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3.3.25

Chenodeoxycholic 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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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Chenodeoxycholic acid (111/6/1)

1.限用於因缺乏固醇27-羥化酶(sterol 27-hydroxylase)而導致的先天性膽酸合成障礙(呈現症狀為腦腱性黃瘤症)之1個月齡以上的病人。

2.需經事前審查後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

3.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停止治療:

(1)肝功能指數(SGPT,SGOT)上升高於基礎值。

(2)膽甾烷醇(Cholestanol)上升高於基礎值。

(3)凝血酶原時間延長,高於基礎值。

(4)連續2年追蹤,神經系統功能無法進步或穩定,逐漸退化。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