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1
alpha-glucosidase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3.3.21.alpha-glucosidase (如Myozyme)(110/12/1、115/6/1)
1.用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龐貝氏症病人,且為未滿1歲前發病之嬰兒型龐貝氏症,出現肌肉無力,或心室肥大,或肌酸激酶CK升高,或於肌肉切片顯示有肝醣堆積者。
2.限由具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且經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神經科訓練之醫師,或具神經科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並應於病歷詳實記載病程、確診之檢驗資料及治療反應。(110/12/1、115/6/1)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並應定期追蹤評估患者下列事項之治療效果,每次申請以1年為限,期滿需經再次申請核准後,始得續用:(110/12/1、115/6/1)
(1)追蹤事項:
I.肝功能、腎功能、肌酸激酶(CK)、尿液Glc4、心電圖、心臟超音波、肌力以及整體發展,至少1年2次。
II.抗體測定至少每年1次。
(2)治療目標:心臟肥大現象改善或穩定,肌肉無力現象改善或穩定,肌酸激酶(CK)數值改善或穩定,尿液Glc4數值改善或穩定,整體發展持續進步、穩定或減緩退化
4.本藥品不能與alfa-avalglucosidase合併使用。(115/6/1)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