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3.3.1

肝庇護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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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肝庇護劑:(85/1/1、88/3/1、94/7/1、108/11/1、114/6/1)

1.肝硬化、肝炎患者,限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醫師依肝功能和影像檢查或病理切片檢查確實診斷後,視病情需要處方之。(94/7/1、114/6/1)

(1)HBV(+)或HCV(+)之病患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2)任何原因所引起之肝硬化且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1倍以上。

(3)HBV(-)及HCV(-)之病患,GOT或GPT值大於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

2.肝庇護劑之使用,門診以口服一種為原則;使用於高血氨症(hyperammonemia) 之肝庇護劑應檢附氨之異常報告。

3.使用肝庇護劑應檢附肝功能報告,該報告有效期為三至六個月,逾期應再複查。(108/11/1)

4.肝功能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應停止用藥,在檢查未得結果前,所用藥物以一週為宜。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