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2.1.4.3

Apixaban

Eliquis修訂 3 次,最新 111/2/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2.1.4.3.Apixaban(如Eliquis)(103/6/1、106/4/1、111/2/1)

限用於

1.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Ⅲ.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Ⅳ.75歲以上。(111/2/1)

Ⅴ.65歲以上未滿75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111/2/1)

(2)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

(3)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 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6/4/1)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第1日至7日,每日2次,每次限用2顆。

(3)第8日起,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每6個月評估一次。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