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5.2

Atosiban

BetosibanTractocile修訂 3 次,最新 114/8/1 登入後加入常用藥
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5.2.Atosiban(如BetosibanTractocile):(111/9/1、114/2/1、114/8/1)

1.限用於延遲妊娠婦女迫切的早產,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1)18歲以上之婦女且妊娠週數在24週至33週。

(2)規律宮縮至少持續30秒,頻率大於等於每30分鐘4次。

(3)子宮頸擴張1至3公分(初產婦0至3公分)和子宮頸展平(cervical effacement) ≥50%。

(4)胎兒心律正常。

(5)經使用ritodrine療效不彰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或是屬易出現嚴重副作用的高危險群孕婦,無安胎禁忌症者。「易出現嚴重副作用的高危險群孕婦」,指符合下列任1項高風險條件者:(114/2/1)

Ⅰ.多胞胎妊娠。

Ⅱ.心血管疾病(如心臟衰竭、缺血性心臟病、心律不整、心搏過速)。

Ⅲ.高血壓疾患(如慢性高血壓、妊娠高血壓、子癲前症)。

Ⅳ.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及妊娠糖尿病)。(114/2/1)

Ⅴ.甲狀腺功能異常。

Ⅵ.肺部功能異常、或氣喘。

Ⅶ.腎功能異常(eGFR<60mL/min/1.73m2)。

Ⅷ.自體免疫疾病。

Ⅸ.孕前肥胖(BMI≧30)。

Ⅹ.電解質失調(包含低血鉀:血漿鉀離子濃度低於<3.5mEq/L、低血鎂:血漿鎂離子濃度低於<1.7 mEq/L)。

2.療程劑量:(114/8/1)

Ⅰ.一次療程時間以48小時為上限,總劑量上限為330mg。每次懷孕以一次療程為限。

Ⅱ.惟符合延遲妊娠婦女迫切的早產第(1)至(4)項,且妊娠週數介於24-28週之極度早產者,得使用至滿28週(即28週+0天),不受每次懷孕一次療程之限制。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