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審救星
13.11

Pimecrolimus (Elidel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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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項目:點選只看該項,其餘收合(條文文字不變)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110/12/1、111/2/1)

限2歲以上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或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110/12/1、11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敏感性皮膚部位(頭頸部、眼瞼、耳後區、生殖器、皮膚彎曲處、腋下、鼠蹊部)異位性皮膚炎部分:成人每月不超過30gm,孩童每月不超過不超過20gm,且不得與全身用藥分開計算。(110/12/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與tacrolimus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條文逐字取自健保署「藥品給付規定」(115.08.21 版)原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