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88/9/1、92/2/1、94/9/1、109/2/1)
1.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每4週至多以處方40gm為限(94/9/1、109/2/1)。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Flur Di Fen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92/2/1、109/2/1)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亦不得開立慢性連續處方箋(109/2/1)。
(4)每4週限處方16片以內(109/2/1)。
1.1.2.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88/12/1、97/7/1)
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ketorolac成分之注射劑除外):
(1)限不能口服,且不能使用肛門栓劑之病患使用。
(2)本類藥品不可作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例行或長期性使用。
(3)使用本類藥品,每次不可連續超過五天。
2.Ketorolac成分之注射劑:(97/7/1)
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且為手術後中重度急性疼痛之短期治療(治療期間為≦5天),惟禁止使用於產科止痛。
1.1.3.Tramadol (87/4/1)
限
1.癌症病例使用。
2.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件:(1)需為服用NSAIDs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1.1.4.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1.1.5.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屬下列成分之口服製劑:celecoxib、nabumetone、meloxicam、etodolac、nimesulide (90/7/1、97/9/1)、etoricoxib (96/1/1、99/10/1)、含naproxen及esomeprazole複方製劑(101/10/1、106/12/1、111/2/1、111/7/1、115/4/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99/10/1、111/7/1):
(1)骨關節炎病患。(106/12/1、111/2/1、111/7/1、115/4/1)
Ⅰ.每日藥費為4.5元以下,可用於18歲以上病患。
Ⅱ.依個別成分規定如下(111/7/1、115/4/1):
ⅰ含nabumetone成分之No-Ton、Nabuton及Labuton僅可
使用於60歲以上病患。(111/7/1、115/4/1)
ⅱ含etodolac成分之緩釋錠劑膠囊劑及一般錠劑膠囊劑僅可使用於
60歲以上病患,惟單價低於2.25元(如Etopin、Etodon、Jenac、
Doloc)且每日處方不超過2粒者,可用於18歲以上之病患。
(2)類風濕性關節炎、僵直性脊髓炎、乾癬性關節炎等慢性病發炎性關 節病變,需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劑者。
(3)合併有急性嚴重創傷、急性中風及急性心血管事件者 (97/2/1)
(4)同時併有腎上腺類固醇之患者。
(5)曾有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
(6)同時併有抗擬血劑者。
(7)肝硬化患者。
2.使用本類製劑之病患不得預防性併用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氫離子幫浦阻斷劑及其他消化性潰瘍用藥,亦不得合併使用前列腺素劑(如misoprostol)
3.Nimesulide限用於急性疼痛緩解,其連續處方不得超過15日(97/9/1)。
4.含naproxen及esomeprazole複方製劑不得作為急性疼痛的初始治療。(101/10/1)
1.1.6.Gabapentin、lidocaine貼片劑(97/12/1、98/4/1、98/9/1、101/2/1、101/5/1、102/2/1、110/5/1)
限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Gabapentin成分口服製劑,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600mg,且日劑量超過2,400mg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 (97/12/1、98/4/1、98/9/1、101/5/1)
3.Lidocaine貼片劑:(98/9/1、110/5/1)
(1)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片,且日劑量超過2片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98/9/1、110/5/1)
(2) Lidocaine貼片劑不得與gabapentin或pregabalin成分口服製劑併用。(101/2/1、110/5/1)
1.1.7.Pregabalin(101/2/1、102/2/1、105/1/1、106/3/1、109/5/1、113/12/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每日最大劑量為600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
(1)需符合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pain rating scale≧6分或WPI 3-6、SS scale≧9且pain rating scale≧6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 處方醫師資格:(106/3/1、113/12/1)
Ⅰ.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06/3/1)
Ⅱ.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倘其前經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過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Ⅲ.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初次診斷,倘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遠距醫療給付計畫」,由當地醫師以視訊方式與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共同診察,經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開立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3)如使用3個月後pain rating scale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450mg。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
4.使用於脊髓損傷所引起的神經性疼痛(不包括Lyrica、Tirica、Phudialin、Suculin、Bergalin、Pregabalin "C.C.P.C."、PMS-Pregabalin、Probalin等藥品),且符合以下條件(109/5/1):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治療後無法控制疼痛(pain rating scale≧4)或有嚴重副作用。
(2)每日最大劑量為600mg。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例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次評估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1.1.8.Duloxetine(如Cymbalta):(102/8/1、105/2/1、113/12/1)
1.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且符合以下條件: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Pain rating scale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60 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105/2/1)
(1)需符合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診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pain rating scale≧6分或WPI 3-6、SS scale≧9且pain rating scale≧6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處方醫師資格:(105/2/1、113/12/1)
Ⅰ.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
Ⅱ.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倘其前經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過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 (113/12/1)
Ⅲ.全民健保公告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病人初次診斷,倘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遠距醫療給付計畫」,由當地醫師以視訊方式與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共同診察,經評估診斷符合規定開立處方,並檢附相關診斷證明資料,得由當地醫師開立處方,並於病歷詳細記載,但不得併用同適應症之他類藥品。(113/12/1)
(3)如使用3個月後pain rating scale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60mg。
1.1.9. Fentanyl citrate口頰溶片或口頰錠(108/10/1、111/2/1)
1.限用於突發性疼痛(breakthrough pain),並已接受過口服morphine至少60mg/day、oxycodone至少30mg/day、hydromorphone至少8mg/day、或fentanyl貼片劑至少25/mcg/hr或其他等止痛劑量之類鴉片藥物達一星期(含)以上之18歲以上癌症患者(111/2/1)。
2.不得用於急性或術後疼痛之處置。
1.1.10. Acetaminophen 80mg一般錠劑膠囊劑:(112/6/1) 限用於6歲以下病人。
